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有关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2026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1日
益阳市资阳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拓宽安置渠道,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房票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房〔2026〕54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政发〔2025〕8号)、《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2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包括已实施项目中未及时安置到位的被征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将国有土地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或集体土地被征收人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助相关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房的结算凭证。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自愿向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区属国有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并以房票结算购房款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 房票安置应坚持依法依规、自愿选择、公开公正、闭环监管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区征补事务中心:负责房票监制、核发、结算、提现及政策指导等,协助被征收人做好房票拆分、转让、挂失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归集、“房源超市”搭建及监督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统筹保障及资金监管,确保房票结算资金及奖励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区税务局:负责房票购房相关税收征管,按规定受理并辅导纳税人进行相关税费申报,依法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属地乡镇(街道、经开区)及实施单位:负责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及征收安置遗留问题的处置。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房源筹措与房票使用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法依规加快建立“房源超市”,将无抵押查封、配套设施完善的现房或已达到竣工条件的准现房纳入“房源超市”,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实行自愿原则,动态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使用房票的群众给予优惠,合理确定房源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楼盘同类房源近一年内网签成交备案均价,不得设置限制性购房条件,不得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加价。
第八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自核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安置对象。房票可转让一次,但须到区征补事务中心办理申请和备案登记。房票使用人应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应及时向区征补事务中心申请挂失、补办。
第九条 房票用于购买商品房的,由房票使用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总价超过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由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持票人用房票至少购得一套商品住房后,房票剩余部分可在“房源超市”内选购商业用房。
第十条 房票使用人在“房源超市”购房时可申请房票拆分,因购买多套商品房申请房票拆分的,拆分金额由房票使用人自行确定。房票拆分后,房票原有效期限不变,初始房票由区征补事务中心收回。
第十一条 房票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及优惠政策。房票有效期内,持票人不得申请提现,到期后可到区征补事务中心等额结算货币。
第十二条 房票不得用于质押融资、违规套现等。房票核发、使用、转让、结算等环节实行全程签注、闭环管理。
第四章 房票结算与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鼓励选择房票安置,房票安置金额由被征收人自主确定;使用房票购房的,根据房票实际使用金额计算奖励,房票奖励用于抵扣购房款。国有土地上房屋,房票总金额不超过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总金额;集体土地上房屋,房票总金额不超过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助总金额。已实施项目中未全面安置到位的,已领取货币部分,不计入房票安置金额。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备案后,持备案合同、房票等资料,到区征补事务中心办理结算、兑换等额现金;区征补事务中心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完整房票结算资料后,原则上应于2个月内完成资金兑付。
第十五条 区征补事务中心按规定开设房票安置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房票安置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确保结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房票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持票购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18%的奖励;其他人持票购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9%的奖励。自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票购房且网签成功的,房票奖励金额在上述基础上上浮2%。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购房总额未超过票面金额的,落实契税免征政策;购房总额超过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按相关现行税收法规政策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且符合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就购房款超出票面金额部分,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条件的,可就购房款超出票面金额部分,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购房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其子女可按“房产类”就读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新购房屋交付前,保留其原被征收房屋片区所在学校的入学资格。持票购房人为集体土地上农村户口的,保留原村集体组织成员享受的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其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就业意愿的,可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公共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及岗位信息推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市、区其他购房相关优惠政策,持房票购房的可同等享受。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对存在弄虚作假、违约失信行为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征收安置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擅自突破政策标准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日常政策咨询、业务承办工作由区征补事务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