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6/2023-1816362 文号:益资政办发〔2023〕12号 统一登记号:ZYDR—2023—01005 登记日期:2023-08-25 发文日期:2023-08-25 信息时效期:2028-08-25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资阳区

  ZYDR—2023—01005


  益资政办发〔2023〕12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有关单位:

  《资阳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8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资阳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确保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17号)、《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资政发〔2022〕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动用权在区人民政府。

  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行政管理,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存放地点以及储备粮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及时、足额提供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贷款资金,并按照信贷管理规定实行信贷监管。

  第三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日常管理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事宜按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品种包括面粉和大米。

  第二章  建  立

  第五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协商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按期如数入库。

  第六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质量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注明净含量、等级、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要求的成品粮不得入库。

  第七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购入所需资金由市农发行按地方储备粮信贷政策办理或承储企业自行筹集。

  第八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入库成本由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储  存

  第九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原则上由政府储备承储企业承储,承储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择委托承储企业,并与委托承储企业签订《益阳市资阳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委托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存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

  承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范围的法人企业;

  (二)主营业务以粮食流通加工、仓储物流为主;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四)具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及通风条件良好的仓房,以及与成品粮储存功能,进、出库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五)具备相应的统计、财会及仓储技术人员;

  (六)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

  (七)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实行集中存放,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号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殊特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号的,应报经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储存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储存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空仓或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进行处理,保证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储存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承储企业应当安排经过培训的保管员、质检员承担保管和质检任务,并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实行“专人、专仓、专卡、专账”管理,定期对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五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静态储备和动态轮换,在保质期内,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

  第十六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3次,轮换采取“库存保持规模常量,实物先购后销顶替轮出”的原则,以储新换旧的动态轮换方式,保证库存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常储常新。

  第五章  补  贴

  第十七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利息补贴按照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入库价格和数量计算购进总额,再按农发行一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算;其轮换差价、损耗和轮换费用等各项补贴,按现行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实行包干。

  第十八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入库成本由区人民政府每年一定。如果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的特殊情况,由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重新核定入库成本。每次轮换的购销价格和数量,承储企业除在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专账反映外,必须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报送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储备(购进)、轮换(销售)报表,以便及时掌握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存储情况。

  第十九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利息费用由区财政局按相关文件规定据实补贴,每半年向承储企业拨付一次。承储企业每半年如实填报《资阳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补贴申报表》,经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区财政局及时补拨。承储企业(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六章  动  用

  第二十条  在我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

  第二十一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动用方案由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区人民政府动用指令,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措施或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执行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动用指令。

  第七章  监  管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对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储备购入、储存、出库等环节的监管,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在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要共同加强对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粮食供应安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办法未尽其他事宜,按《资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资阳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补贴申报表.docx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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