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写信
益资复决字〔2022〕48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070560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6-0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李某某

  住所:广西容县**镇**街**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日(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益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回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与申请人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被投诉举报人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属于出厂检验报告,并非第三方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也未对涉案产品的违法点进行检验是否合格,与投诉举报没有关联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未依法处理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在收悉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立即对益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毛肚”产品进行了调查,其包装袋上标示的企业标准确为“Q/YSJD0002S-2017”与投诉举报内容相符,同时益阳**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Q/YSJD0002S-2020》,证明了其标准已于2020年12月31日重新备案,只是因为包装袋未用完,使用了之前的包装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前述企业标准与食安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淆,因此益阳**食品有限公司不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因此食品检验可以请专业的检测公司检验,也可以生产厂家自检,益阳**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公司的《出厂检验报告单》,该行为是合法的。

  (三)我局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立即进行了调查,益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毛肚”产品包装上确实存在瑕疵,但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将情况如实回复了被申请人,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理了该投诉举报,认真履职,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严肃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在**购物广场(**店)购买“**湘味素毛肚”一份,生产厂家:益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购买后发现涉案产品执行标准为Q/YSJD0002S-2017,属于使用过期的执行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22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080****45),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2年10月21日对益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看了“素毛肚”的生产工艺流程,经调查,益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毛肚”产品包装上企业标准标示为Q/YSJD0002S-2017,与投诉举报内容事实相符。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Q/YSJD0002S-2020》《企业标准:Q/YSJD0002S-2022》,其标注已于2020年12月31日备案和2022年2月22日备案,同时提供了其公司的《出厂检验报告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审批并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益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回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益阳**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2.益阳**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调查笔录

  3.不予立案审批表

  4.益阳**食品有限公司备案企业标准

  5.产品新旧包装

  6.益阳**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单

  7.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益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回复及邮寄凭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主体。

  本案中的被举报人益阳**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被举报人生产的“素毛肚”产品包装上企业标准标示为Q/YSJD0002S-2017,与投诉举报内容事实相符。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将情况如实回复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因此食品检验可以请专业的检测公司检验,也可以生产厂家自检,益阳**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公司的《出厂检验报告单》,符合上述规定。基于以上事实,本案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