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益阳市资阳区**酒店2026年6月3日采购并使用的大红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3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将上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有申请复检或者提出异议的权利。经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抽样不合格批次的大红椒(辣椒)产品,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和进货票据以及快检报告。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4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大红椒(辣椒)系从益阳市资阳区**蔬菜批发部购进的。2026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资阳区**蔬菜批发部的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其提供的票据以及相关资料显示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大红椒(辣椒)系从益阳市资阳区**蔬菜配送中心购进;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7日对益阳市资阳区**蔬菜配送中心的受托人进行调查询问,根据其提供的票据以及相关资料显示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大红椒系从武陵区**蔬菜经营部购进,均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和进货票据以及快检报告。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制度,并能如实说明涉案大红椒(辣椒)的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涉案大红椒(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并且积极进行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并于2026年7月22日将上述线索移送至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