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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十个不准”
发布时间:2020-04-14 13:02 信息来源:区统计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节选自市委办、市政府办《“作风建设大提升、营商环境大优化”活动实施方案》)

 

一、坚决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不准“打折扣”“搞变通”“设路障”,刻意隐瞒、拖延告知优企惠企政策。

二、用准用好用足政策,坚决落实承诺事项,不准只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或者虚假承诺、信口承诺。

三、依法坚决下放审批权限,认真落实审批时限提速要求,不准擅设审批门槛、擅增审批事项、拖延审批时限,揽权不放或只放不接。

四、严格规范检查收费行为,无法定事由不准对企业实施检查,或向企业收费、罚款、摊派。

五、依法严格行使监管执法权力,对企业执法必须规范、慎重,不准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

六、落实首问责任,对企业诉求不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都要积极回应,认真处理或转办、跟踪,不准对企业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只表态不落实、只过问不解决。

七、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不准以任何理由参与或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强制、暗示推销指定商品,推行强制服务。

八、要守土有责,优化企业周边发展环境,不准坐视、放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揽工程、乱搭乱建等行为。

九、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准接受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礼品礼金和旅游娱乐健身等服务。

十、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准有损害企业健康发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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