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资阳区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监督执法授权与委托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6/2023-1783588 文号:益资政办发〔2023〕8号 统一登记号:ZYDR-2023-01001 登记日期:2023-05-26 发文日期:2023-05-26 信息时效期:2028-05-26 所属机构:政府系统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资阳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区直、驻区有关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监督执法授权与委托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资阳区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

  消防监督执法授权与委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社会化消防管理创新,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职能授权(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进行消防执法监督,建立消防工作站,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能,进一步夯实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火灾防控基础,提升社会面基层消防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授权(委托)行政执法职能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授权(委托)消防执法事项,授权(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1. 乡镇人民政府、长春经开区委管会的授权与委托执法:

  授权执法:各乡镇人民政府、长春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委托执法: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不含行政许可)。

  2. 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执法:

  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自建房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不含行政许可)。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授权执法:以自身名义实施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将未授权内容以任何形式纳入授权范围。授权执法内容、程序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委托执法:受委托单位统一使用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法律文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也可选配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正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受委托单位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评定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执法权不得再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事项和程序

  授权执法权限范围:以自身名义行使在授权职能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1. 日常性检查并制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3. 根据检查情况制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4. 针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的组织执行。

  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1. 对辖区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开展的日常性检查并制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 对辖区内居住自建房、出租房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制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 根据需要进行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4. 根据检查情况制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5. 针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的组织执行。

  委托执法的行政处罚案件组织执行,除以下情形外,应执行提级法制审核制度。办案人员应在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的同时,报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经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人进行审批决定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要求的;

  (2)行政处罚种类为警告、通报批评的;

  (3)行政处罚种类为罚款且金额在1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

  行政处罚结果由乡镇、长春经开区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未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监督执法,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函告区消防救援大队。

  (四)委托执法方式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具体见附件1),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制作行政执法专用章,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市消防救援支队、区人民政府和区司法局备案。

  (五)执行要求

  授权执法:各乡镇人民政府、长春经开区管委会监督执法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参照《委托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行政执法程序》(具体见附件3)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具体见附件2),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委托执法:受委托单位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要严格按照《委托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具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部消防局规章和湖南省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

  (六)委托执法责任

  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并履行法制审核职能。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七)经费保障

  授权执法:相关行政罚款收入按受委托单位自身相关规定执行。

  委托执法: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统一在区消防救援大队领取非税发票,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年底,区财政将按照受委托单位消防执法工作考评情况进行奖励和补贴。

  (八)执法量化考评方式

  受委托单位执法质量考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季度定期对受委托单位案卷的执法过程、执法依据和处罚裁量等要素进行考评考核,及时通报执法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及时整改完善。

  三、工作步骤

  (一)实施方案准备阶段。2023年4月11日前完成《资阳区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监督执法授权(委托)实施方案》的起草、征求意见和法制审核工作;4月15日前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5月31日前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街道、长春经开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二)培训指导。5月底前,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受委托单位按要求选配若干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和辅助执法员。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健全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消防业务培训,并于5月底前完成执法业务培训。

  (三)全面实施。6月1日起,在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正式推行实施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委托单位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授权(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要将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机关事业编制外的专兼职消防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单位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5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组织监督员深入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实地指导不得少于2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单位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受委托单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出台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受委托单位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频监控,实现监督全覆盖,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五)开展联合执法。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1.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doc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简易程序处罚事前告知书.doc

        3. 委托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行政执法程序.doc

        4.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行政处罚权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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