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资阳区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监督执法授权与委托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附音频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6 12:03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近日,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益阳市资阳区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监督执法授权与委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出台的重要意义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要求,要进一步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推进消防工作体制创新,切实延伸基层火灾防控触角,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我区为加快推进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

  三、工作目标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社会化消防管理创新,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职能授权(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进行消防执法监督,建立消防工作站,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能,进一步夯实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火灾防控基础,提升社会面基层消防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工作内容

  《方案》明确了授权(委托)行政执法职能、授权(委托)双方权利与义务、授权(委托)执法事项和程序、委托执法方式、执行要求、委托执法责任、经费保障、执法量化考评方式等内容。

  (一)授权(委托)执法机构

  区消防救援大队授权(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

  受委托单位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行政执法人员,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

  (三)授权执法权限

  受委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长春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以自身名义行使在授权职能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1.日常性检查并制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3.根据检查情况制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4.针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的组织执行。

  (四)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自建房(仅委托街道办事处执法)等场所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不含行政许可):

  1.对辖区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开展的日常性检查并制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对辖区内居住自建房、出租房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制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根据需要进行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4.根据检查情况制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5.针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的组织执行。

  (五)委托执法方式

  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制作行政执法专用章,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市消防救援支队、区人民政府和区司法局备案。

  (六)委托执法程序

  委托执法的行政处罚案件组织执行,除以下情形外,应执行提级法制审核制度。办案人员应在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的同时,报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经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人进行审批决定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要求的;

  2.行政处罚种类为警告、通报批评的;

  3.行政处罚种类为罚款且金额在1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

  行政处罚结果由乡镇、长春经开区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未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监督执法,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函告区消防救援大队。

  (七)委托执法责任

  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并履行法制审核职能。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五、工作步骤

  消防监督授权(委托)执法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培训指导阶段、全面实施三个阶段逐步推进,6月1日起在资阳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实施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受委托单位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授权(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要将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机关事业编制外的专兼职消防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单位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5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组织监督员深入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实地指导不得少于2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单位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受委托单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出台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受委托单位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

  (五)开展联合执法。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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