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资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6/2022-1679954 文号:益资政办发〔2022〕21号 统一登记号:ZYDR—2022—01019 登记日期:2022-10-20 发文日期:2022-10-20 信息时效期:2027-10-20 所属机构:资阳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资阳区

ZYDR—2022—01019

 

 

 

 

 

 

 

益资政办发〔2022〕21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资阳区农村公路养护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有关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资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改善路域环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9号)、《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益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益政办发〔202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公路桥梁、涵洞、隧道、渡口及其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和公路设施包括路基、路面、边沟、边坡、桥梁、涵洞、隧道及其它辅助建筑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破坏。公民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筹措养护管理资金,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各项职责,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不断提高公路服务水平,实现“有路必养”和“畅洁绿美”目标,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应急养护、预防性养护、路政管理等。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路面保洁、小修保养、路肩杂草清除、水沟清理、安保等附属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灾后恢复、灾害防治、安全防护工程等。

预防性养护是指公路路基、路面桥涵以及其它公路设施的结构良好或病害、损害发生初期,及时对其进行养护,延缓公路病害、损毁的发生或进一步的扩大而达到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的养护方式。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危旧桥改造、安保设施等养护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对达到招标规模的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用优良的养护队伍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第七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应指导、督促乡镇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基础数据库、推广应用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综合管理系统、农村公路灾毁信息采集系统、公路灾害风险调查系统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养护管理机制。区人民政府为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对全区农村公路路政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协助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争取上级养护管理资金;会同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做好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

(二)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全区县道养护管理;负责实施省下达计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危桥和安保改造计划等,并按照批复计划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各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和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监督指导各乡镇的乡村道养护工作;负责对各乡镇养护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会同区交通运输局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长春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的养护工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本辖区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在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筹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不足部分;指导监督村委会做好村道养护工作、制定好村规民约、爱路护路公约,保护好路产路权。

(四)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养护;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审定用款计划和开支标准。

(五)交警资阳大队: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重点整治超载、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发现道路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及时疏导交通,排查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路产路权的赔偿,积极开展联合整治;参与路长制工作考核。

(六)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负责打击涉嫌破坏公路路产路权违法行为;督促乡镇派出所履行交通管理责任。

(七)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公路、交通部门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的监督,加大对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严格控制公路两厢建设和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

(八)区水利局:加强公路沿线灌排体系建设,提高公路两侧区域的防洪灌溉能力;鼓励对公路沿线山塘水库进行生态修复;加强公路两厢自来水管埋设的监管。

(九)区林业局:加强日常巡查;严格管理公路两厢林地;督促、指导各绿化主体责任单位对公路沿线绿化进行查漏补缺,宜种尽种,提高绿化体量和绿化效果,达到美化和景观化的要求。

(十)区农业农村局:抓好公路沿线秸秆禁烧工作;抓好农机作业机械的管理,制止农用机械带泥上路;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十一)区乡村振兴局: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列入乡村振兴相关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  养护要求及内容

第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日常巡查是为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及所属设施损坏、污染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开展的日常检查。日常保养是对农村公路及其他设施进行清洁、整理等维护保养的作业。小修是对农村公路及其他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进行的修补。

第十一条  区级组织制定区、乡、村道日常养护制度,开展日常养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区级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检查或巡查,定期通报;乡级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检查或巡查并做好记录;村级组织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恶劣天气、特殊时期和特殊路段应适当加大巡查频率。日常巡查中发现重大病害、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等,应及时报告;影响通行安全时,应采用相应措施,对行人及车辆进行提示、警示。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路面日常养护具体要求:

(一)水泥砼路面

1. 经常性清扫路面,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 每年应定期对缩缝、胀缝、裂缝灌缝。

3. 对水泥板麻面、露骨、坑洞、唧泥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对板边板角及基层薄弱地段及时拆除维修,设置加强钢筋。

4. 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等砼板,及时压浆稳定或翻修。

5. 对水泥面板损坏严重的路段,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

1. 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水系畅通。

2. 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

3. 沥青路面出现车辙、泛油、拥包病害或平整度较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补。

4. 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及时封面维修。

5. 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及时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补料修补。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遵循“区为主体、分级监管、责权一致”的原则。区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管理。区建设养护中心是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主体,履行项目法人责任,负责项目的计划申报、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及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一般各乡镇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需求申请项目入库,经由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初审、线路采集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入库。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标准:路面处治方案中,采用大修“白改黑”要达到“原路面碎石化+水泥稳定基层+封层+4厘米厚沥青混凝土”的标准;采用中修“白加黑”要达到“原路面病害处治+防裂措施+封层+4厘米厚沥青面层”的标准;采用中修水泥路面换板(含基层)要达到“换板工程量至少15%,路面基层处置+水泥路面换板”的标准。

第十六条  做好防灾防洪抢险准备,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对存在严重垮塌、水毁的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排险处置。

第四章  养护计划资金与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实行“政府统筹,多方筹措,专款专用”的原则,其主要来源是:

(一)国、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养护资金;

(三)乡镇、村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根据《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细则(试行)》的要求,区财政每年按比例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资金,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第十九条  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由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根据本细则制定,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确保乡、村公路养护经费和正常养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统一申报,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区、乡两级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账。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接受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五章  路长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全区的县、乡、村道实行路长制管理。“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隧道、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路长由区领导担任,分路长由沿线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和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班子成员担任。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路长制”管理工作机构。

分路长负责成立辖区路段专门管理班子,制定具体的路段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全区公路“畅、安、舒、美”。

(一)以“畅”为主。做好全区公路的畅通工作,积极协助交警、交通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以及节假日的交通疏导工作;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和抛洒物;清除路基、边坡的非植物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堆积物;做好占路打谷晒粮劝导工作;制止公路路边摆摊设点,规劝经营户离开公路路边进行经营;对季节性水果、农副产品的销售,引导经营户在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和美观的地点集中销售,统一管理。

(二)以“安”为本。加强全区公路的安全管理,压控交通事故死人指标;禁止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堆物放料,禁止排放污物、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损坏设施或者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的行为;禁止在公路范围内采石、取土、填埋水沟等行为;开展源头治超,发现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及时举报,发现损坏公路设施、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制止擅自设置广告牌、指路牌等非公路标牌和移动公路标志;制止擅自新增平交路口,擅自埋设(架设)管道、电缆等行为。

(三)以“舒”为标。清除遮挡公路标牌视线的障碍物,清洗标识标牌;管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含桥下、隧道口及隧道上方)建筑物及地面构造物,制止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建房(距离公路水沟外沿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管辖路段两旁的建设工地一律围挡作业,严禁施工车辆出现粘带泥土和抛洒滴漏、污染公路现象;禁止在管辖路段两旁乱搭乱建;禁止在护栏、绿化或公共设施上晾晒。

(四)以“美”为求。聘请专职护路员,从事公路管护、保洁工作,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抛洒物,清扫路肩积尘积泥,适时清洗钢护栏,每年1次桥梁刷漆;安排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清洗路面;所有乡道、村道与干线公路接线处需硬化100米以上;加强公路两旁绿化、美化,每年行道树刷白不少于1次,适时对行道树、彩叶灌木球等植被浇水、除虫,每年修剪不少于1次,确保生长良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负责。区交通运输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和防止超限超载运输为重点,结合全区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组织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加强全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治理。

全区公路沿线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当地村委、乡镇和区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行政审批后方可实施。

区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严格控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政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由区交通运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禁止在全区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燃烧秸杆、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种植农作物;

(二)非法挖沙、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三)损毁、擅自拆除或移动、涂改公路安全护栏、标志标牌或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施工或其他行为损坏农村公路的,应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予以恢复或按照实际造价赔偿。造成安全事故等其他不当后果的,由行为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由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会同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组织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

第二十九条  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内、外业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养护台账、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内业检查;外业检查每个乡镇的乡、村道抽查里程不少于乡镇辖区的30%。平时巡查与季度考评分值各占50%。

第三十条  考核评分标准

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采用分项计分细则。具体评分内容详见《资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养乡镇的年度管养目标考核一律评定为“不合格”:

(一)发生农村公路养护重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养护工程计划的;

(三)挤占、挪用养护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  考核及奖惩

(一)农村公路养护考核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总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含80分)~90分为“良好”,70(含70分)~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养护资金的拨付与考核等级挂钩,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按本细则标准全额拨付养护资金,“不合格”等级和有弃养公路的乡镇,该年度不拨付养护资金;因未完成养护工作任务造成扣减的养护资金,由该乡镇人民政府全额补足,并在全区通报批评,同时考核等级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资金拨付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年度考核评定结果,在每年年底予以拨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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