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资阳区加快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6/2022-1679905 文号:益资政发〔2022〕11号 统一登记号:ZYDR—2022—00008 登记日期:2022-07-18 发文日期:2022-07-18 信息时效期:2027-07-18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资阳区

ZYDR—2022—00008

 

 

 

 

 

 

益资政发〔2022〕11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资阳区加快推进文旅产业

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有关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加快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第10次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益阳市资阳区加快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

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三高四新”发展战略和资阳区“十四五”发展规划,推动资阳区文化旅游产业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结合资阳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二)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来源主要为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三)本办法所设奖项,每年度因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奖励主体

(一)本暂行办法奖励对象包括:招徕游客来资阳区旅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区内各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景点(以下简称“景区景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的旅游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旅游企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合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在本区旅游景区景点、星级宾馆酒店、饭店和旅行社等涉旅企业的从业人员,其他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暂行办法所称游客均指团队游客,即单团人数在50人以上,散客不列作计算对象。

(三)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四)申报单位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涉税案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章  奖励类目

(一)文旅项目建设奖

1.编制文旅发展规划。对聘请具有一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旅游景区(点)(争创3A及以上)建设规划、乡村旅游区(争创3星及以上)等旅游专项规划且通过专家评审的,先给予编制费用5%的奖励,按所编制规划实施后再奖励5%,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发展旅游新业态。对投资户外营地、休闲体育、水上运动、休闲农庄、主题酒店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年度固定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以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此奖项不与其他部门重复奖励。

3.支持服务设施建设。对列入推进计划的旅游项目,支持旅游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标牌标识、旅游智慧平台等旅游服务功能设施建设,按实际投资的5%给予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旅游重点村、旅游景区新建、改建的旅游公共厕所,达到国家2A、3A级标准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

4.支持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的文旅项目(以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投资奖励。

(二)旅游品牌创建奖

5.鼓励创建A级景区和星级评定。对于辖区内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并具备实质性接待能力且正常对外开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景区景点,或者旅游饭店、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研学旅游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新评为湖南省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6.鼓励创建特色旅游品牌。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湖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全国特色文旅小镇、湖南省特色文旅小镇的,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投资奖励。

(三)旅游营销宣传奖

7.鼓励旅游社招徕游客。旅行社组织外地(区外)游客前来资阳(以身份证为准),游览1个景区(点)以上(以购置景区门票凭据为准)并在本地饭店用餐1次以上、年度招徕人数累计在3000人以上的奖励2元/人次;符合上述条件,并在资阳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奖励3元/人次。上述餐饮、住宿需提供当日消费的税务发票。该奖项不包括研学旅游团队。未成年人按半价核算。

从区外组织自驾车队来资阳,自驾车30辆以上、人数100人以上、开展文旅活动且住宿1晚,活动全程安全有序,每个车队奖励0.5万元。申报上述奖励需提供当次消费的税务发票,实行一团一报制,组织方需在团队抵达资阳的前1天,将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行程安排等(由申报单位盖章)报区文旅广体局备案。

该项奖励每年总奖金为30万元,原则上每半年度安排15万元,根据申报时间先后兑现,付完即止。

8.鼓励企业(个人)走出去营销。对经区文旅广体局批准,积极参加国家、省、市文旅部门组织的会展(如旅博会、红博会、文旅招商会、乡村旅游文化节等),严格遵守会展秩序要求,大力宣传资阳文旅资源、特色文旅商品的,每次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参展补助。

9.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活动。鼓励本区文旅企业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活动认定标准:特色明显(结合当地特色)、游客参与度高(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市场影响力大(有5家省级或市外媒体的报道宣传),开展活动前在区文旅广体局登记备案,按照举办活动的区、市、省、国家四个级别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6万元。

10.鼓励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对在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在省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在市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11.鼓励发展文旅演艺展示。鼓励本区艺术团体、文化演艺公司,利用我区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演艺作品在景区景点、表演场所驻场演出。经区文旅部门批准后,对在旅游景点或表演场所驻场,年演出在20场以上的区内艺术团体、文化演艺公司,每年给予2万元补助奖励;推动本区非遗项目同旅游的融合,对经区文旅部门批准,非遗项目传承人参加本区内非遗展演、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每人每场次500元的补助奖励,每场次不超过1000元。

(四)旅游人才建设奖

12.鼓励导游素质提升。对获得高级导游、中级导游资格并在本区服务满三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奖励。

13.鼓励参加各级赛事。对在国家级旅游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旅游行业劳动技能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在省级旅游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旅游行业劳动技能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在市级旅游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旅游行业劳动技能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14.区人民政府每年设立文旅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以上各项奖励和区内组织开展的规划编制、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活动推介、业务培训、宣传品制作、智慧旅游建设、旅游项目提升、招商引资等工作。文旅发展专项资金当年节余部分,如数结转至下年滚动使用。

15. 扶持奖励兑现申报和审批流程:申请单位(企业、个人)填报申请表-区文旅广体局初审-区文旅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组长审签-区财政局拨付奖金。

区本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区文旅广体局申报计划-区财政局核拨。

16.本暂行办法奖励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饭店等符合奖补条件的对象,须在当年每季度末向区文旅广体局提交本季度接待明细表作为年度计奖依据,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17.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资金。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文旅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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