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塞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资阳区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是否 涉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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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 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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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村民非法 占地建住宅的 处罚 |
行政 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全文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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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不交还土地 或不按批准用 途使用国有土 地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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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建、扩建在 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制定前已 建的不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用途 的建筑物、构 筑物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 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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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方面违法 违规行为的处 罚 |
行政 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全文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城管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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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政管理方面 违法违规行为 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管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文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城管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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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农村居民未 经批准或者违 反规划的规定 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 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 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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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受委托开展适 用简易程序的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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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擅自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 内的街道、广 场、市场和车 站等场所修建 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 、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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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
行政检查 |
应急管理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急办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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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敬老院、养 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民政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社会事务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第二十条: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 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湘民发(2016)50号)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邀请公 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演练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供养服务机构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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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大气受到严 重污染并危害 人体健康和安 全时的强制性 应急措施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环保分局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 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 预案。 2.《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 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 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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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依法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 拆除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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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高龄补贴的审 核、管理和给 付 |
行政检查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民政局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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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基本养老服务 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行政检查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 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民政局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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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渡口渡船签单 发航制度实施 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交通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
公民、法人 |
是 |
受交通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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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乡镇财政资金 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财政局 |
财政所 |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规定: 1.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2.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3.严格项目资金监管; 4.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财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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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乡镇财政资金 预算管理 |
行政检查 |
财政局 |
财政所 |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乡镇的各种财政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财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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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 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
行政检查 |
应急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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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区域内生 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监 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应急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 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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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消防安全监督 检查 |
行政检查 |
应急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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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特困人员认定 和救助供养待 遇审核及监督 管理 |
其他行政行为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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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设施农用地备 案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章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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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其他行政行为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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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其他行政行为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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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组织实施土地 (不含农田建 设)整理 |
其他行政行为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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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其他行政行为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 日修订)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 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 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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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乡(镇)村公 共设施、公益 事业建设用地 的审核 |
其他行政行为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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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村庄、集镇规 划的编制及公 布 |
其他行政行为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八条: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条第三款:城乡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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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按照地震应急 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和抢险救 灾准备 |
其他行政行为 |
应急管理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 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 准备工作。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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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发生自然灾害 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 生事件的应急 处置 |
其他行政行为 |
应急管理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 九号)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类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 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 他类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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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其他行政行为 |
应急管理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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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紧急防汛期 采取防汛抗洪 非常紧急措施 |
其他行政行为 |
应急管理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类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 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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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防汛准备和汛 前检查 |
其他行政行为 |
应急管理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 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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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矿产资源保护 |
其他行政行为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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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农产品质量安 全管理及事故 处理 |
其他行政行为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 26日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 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 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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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畜禽养殖环 境污染行为的 制止处置 |
其他行政行为 |
资阳环保分局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 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资阳环保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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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家庭农场认定 初审 |
其他行政行为 |
经管局 |
经济发展办 |
《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发(2016)294号)第七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报 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名单并备 案,同时录入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颁发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
公民、法人 |
是 |
受经管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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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 |
其他行政行为 |
水利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修正)第六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水利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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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本区域内特殊 群体基础数据 统计 |
其他行政行为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 号)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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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信访事项受理 |
其他行政行为 |
信访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
《湖南省信访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 或者撤销的要求;(四)其他类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
公民、法人 |
是 |
受信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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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
其他行政行为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 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第608号)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 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 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
公民、法人 |
是 |
受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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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乡镇渡口渡船 安全管理、监 督检查及事故 应急处理 |
其他行政行为 |
交通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 第9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 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 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公民、法人 |
是 |
受交通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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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 |
其他行政行为 |
交通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676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通过)第三条: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做好水上交 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
公民、法人 |
是 |
受交通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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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组织修建、养 护和管理乡道 |
其它行政行为 |
交通局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 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 号)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 |
公民、法人 |
是 |
受交通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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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应 急 知 识 的 宣 传普 及 和 组 织 应急演练 |
其它行政行为 |
应急管理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 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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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应急预案的制 定与发布 |
其它行政行为 |
应急管理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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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危险化学品事 故应急处置 |
其它行政行为 |
应急管理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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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参与特别重大 事故以下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 |
其它行政行为 |
应急管理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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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生产安全事故 救援 |
其它行政行为 |
应急管理局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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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农村设置公益 性墓地审核 |
其它行政行为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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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殡葬管理 |
其它行政行为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17年12月28 日修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 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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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生活确有困 难残疾人的救 助 |
其它行政行为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 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 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类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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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受理进入光荣 院集中供养的 申请 |
其它行政行为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 |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类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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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特困人员入住 特困供养机构 的批准 |
其它行政行为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 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 择供养形式。《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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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成年人保护 |
其它行政行为 |
教育局 |
社会事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类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 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教育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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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 |
其它行政行为 |
教育局 |
社会事务中心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13号)第二条第二款: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第三条第二款:落实县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 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教育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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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查验核实 和终止保障资 格 |
其它行政行为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 |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二条:规范认定流程。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 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 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关于终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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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临时救助对象 认定和救助金 额审核 |
其它行政行为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 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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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惠农补贴数据 采集及公示 |
其它行政行为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乡(2017)8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本乡镇业务主管站所完成补贴数据的采集,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农业农村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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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重 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对象进行 初审 |
其它行政行为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第三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 残联进行相关审核。《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 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扩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湘民发(2016)4号)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 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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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城乡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初审 |
其它行政行为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公民、法人 |
是 |
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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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颁发 初审(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 纳入不动产登 记体系后,按 照不动产登记 有关规定办理 ) |
其它行政行为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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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损坏村庄和集 镇的房屋、公 共设施,破坏 村容镇貌和环 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公民、法人 |
是 |
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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