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曾*化
身份证号码: 432301********7012
联系方式:189****4095
住 所:资阳区迎风桥镇**村
现查明:2025年11月22日18点05分,曾*化在迎风桥镇自家田内焚烧秸秆,18时15分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巡逻时发现并现场调查取证,确定其违法事实。以上违法行为由执法队员现场调查,有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佐证。
2025年11月24日,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资迎综合告〔2025〕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焚烧秸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曾文化在自家田内焚烧秸秆的行为,处罚款捌佰元。
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