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迎风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zyqyfqz/2024-2016158 发布机构:迎风桥镇 发文日期:2024-11-2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被处罚单位:资阳区迎风桥镇***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林

  身份证号码:432301********7036

  联系方式:137****9208

  地址:资阳区迎风桥镇***村

  现查明:2024年10月14日18时50分,***村支部书记郭*林,接到迎风桥镇政府值班干部通知,在迎风桥村域范围内发现火点。18时55分赶到事发地,在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控制火情。并协助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因当时没有找到点火者,故由迎风桥镇村民委员会承担此次行政处罚。以上行为有执法队员现场调查并拍照取证、询问笔录中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承认为证据。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被检查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我镇于2024年10月15日向被检查单位发送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主要负责人当场表示不提起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被检查单位焚烧秸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对你进行处罚。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

  处以2000元罚款。

  被检查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益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中止执行。

  被检查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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