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是否涉企 | 备注 | |||||||
1 |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全文 | 公民、法人 | 否 | 受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 |||||||
2 | 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3 | 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4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全文 | 公民、法人 | 是 | 由区城管执法局直接赋权乡镇行使 | |||||||
5 | 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文 | 公民、法人 | 是 | 由区城管执法局直接赋权乡镇行使 | |||||||
6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否 | 由区城管执法局直接赋权乡镇行使 | |||||||
7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 | 否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8 | 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
9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公民、法人 | 是 | 由区城管执法局直接赋权乡镇行使 | |||||||
10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公民、法人 | 是 | 由区城管执法局直接赋权乡镇行使 | |||||||
11 |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 |||||||
12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 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 |||||||
13 |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公民、法人 | 否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14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否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15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公民、法人 | 否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16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否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17 |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否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18 | 临时建设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公民、法人 | 否 | 由区城管执法局直接赋权乡镇行使 | |||||||
19 | 违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开发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 |||||||
20 | 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第五十七条: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民、法人 | 否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21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 | 否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22 |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临时占用耕地期满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措施。 | 公民、法人 | 否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23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否 | 受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24 |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否 | 受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25 | 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 | 否 | 由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前移至乡镇行使 | |||||||
26 | 对违法无证开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27 | 对违法越界开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28 | 对采取破坏性开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29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
30 | 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 | 是 | 由区城管执法局直接赋权乡镇行使 | |||||||
31 |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 行政检查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
32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33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 行政检查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
34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
35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
36 | 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第二十条: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湘民发(2016)50号)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邀请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演练。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供养服务机构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民政局委托行使 | |||||||
37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 行政检查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
38 | 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
39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林业局、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40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林业局、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4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林业局、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42 | 临时占用、挖掘城镇道路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不得损坏城镇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镇道路原状;损坏城镇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33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持城镇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公民、法人 | 是 | 由区城管执法局直接赋权乡镇行使 | |||||||
43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公民、法人 | 否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4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处理 | 行政裁决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45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委托行使 | |||||||
46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行政强制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
47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行政强制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48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行政 强制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 |||||||
49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其他行政行为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开发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 |||||||
50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其他行政行为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农业综合开发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区环保分局委托行使 | |||||||
51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 其他行政行为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不得拖延、推诿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
52 |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其他行政行为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 |||||||
53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其他行政行为 | 资阳区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公民、法人 | 是 | 受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委托行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