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部门联动,严查非法猎捕,守护“空中精灵”
索 引 号:zyqlinyj/2026-2155292 发布机构:资阳区林业局 发文日期:2026-03-0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切实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近日,资阳区林业局联合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张家塞派出所、资北水上派出所开展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联合巡查,成功查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嫌疑人1名,查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多只。

  巡查中,执法人员率先在辖区一菜地发现非法捕鸟网,当场查获野生鸟类9只,随后在菜地主人熊某某家中查获已褪毛野生鸟类10只。经专业鉴定,这19只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

  据熊某某交代,其设置捕鸟网一是防止鸟类啃食蔬菜,二是计划留作春节食用,殊不知该行为已涉嫌违法。目前,熊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此次联合执法,是资阳区落实野生动物保护责任、开展“清网护鸟”行动的具体举措,彰显了部门协同守护生物多样性的坚定决心。下一步,资阳区将持续强化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巡查防控和宣传引导,保持打击非法猎捕高压态势,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生态安全。

  郑重提示:

  一、湖南省全省均为禁猎区,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设置捕鸟网等禁用工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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