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土地所有权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单元号):非住宅550元/宗
7.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8.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或者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证实名称或者坐落发生变更的材料;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不收费
7.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8.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集体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①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②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③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单元号):非住宅550元/宗
7.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8.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3)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5.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6.缴费标准:不收费
7.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8.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由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等材料;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③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④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⑤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单元号):非住宅550元/宗
7.惠企政策: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含个体工商户)
8.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9.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其他方式取得的,提交相关证实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
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划拨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9)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10)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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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作价出资(入股)、赠与;
(2)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转让方应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符合单方申请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以拍卖形式转让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3)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4)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7)以划拨、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9)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单元号):按非住宅550元/宗
7.惠企政策: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含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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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3)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4)依法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效决定书或者收回协议书;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5.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6.缴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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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参照办理。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或者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7)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实施工程规划、竣工联合验收的,提交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无需单独提交(3)和(4)要求的材料;
(9)属于住宅小区配建的地下车位、车库,还应提交确认车位、车库划分、编号以及属于业主专有或者共有的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单元号):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宗
7.惠企政策: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含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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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
(6)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4)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证实面积变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
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③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5)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权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9)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10)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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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的;
(2)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拍卖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9)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单元号):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宗
7.惠企政策: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含个体工商户)
8.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9.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居住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4)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5.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6.缴费标准:不收费
7.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8.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十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形包括:
(1)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由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人申请;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人申请。
3.申请材料
3.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3.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5)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单元号):证书工本费10元
7.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8.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十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宅基地及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地籍调查成果。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不收费
7.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8.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十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房屋的;
(2)因分户等原因分家析产的;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提交相关协议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6)依法继承的,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单元号):证书工本费10元
7.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8.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十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4)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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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6.缴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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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形包括:
(1)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或者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由出让、出租等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出让、出租等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3.申请材料
3.1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3.2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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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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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用途、权利期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5)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或者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协议;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7)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8)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出让、出租合同。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9)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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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2)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3)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3)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材料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材料,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6)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4.9的规定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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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不动产灭失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4)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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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1.适用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应由发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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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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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
(2)承包土地的坐落、地块名称、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承包土地坐落、地块名称、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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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3)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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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由发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3)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4)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5)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材料;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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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1.适用
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情形包括:
(1)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2.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应由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共同申请;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由承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①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合同。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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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
(4)土地经营权期限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3)土地坐落、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5)土地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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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材料和流转协议;在耕地、水域、滩涂上流转设立土地经营权的,还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相关流转协议;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因继承取得的,提交能够证实继承人继续依法承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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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
(2)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
(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可由发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注销。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由承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
(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5.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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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二十九、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场、草场,以及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可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由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土地使用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草场等批准使用土地、水域、滩涂等的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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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权利性质、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变更的材料;
(3)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土地权利性质、权利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租赁合同、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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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互换、调整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转移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以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调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单元号):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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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消灭的;
(2)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3)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决定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5.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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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可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应由依法取得国有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国有林业采育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经营者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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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名称、面积、界址、权利期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以及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
(3)森林类别、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4)林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涉及国有单位经营区界线变化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
(7)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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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转移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的,提交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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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的;
(3)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4)林地被依法收回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不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4)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5)林地被依法收回的,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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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
依法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可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依法取得自留山使用权的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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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名称、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
(4)森林类别、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5)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
(4)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5)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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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互换的;
(2)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
(3)联户自留山分户的;
(4)依法继承的;
(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3)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及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协议。涉及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联户自留山分户的,提交联户分户协议书;
(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6)依法继承的,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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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或者依法、自愿交回的;
(4)不动产被依法征收、收回的;
(5)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
(6)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应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3)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不动产被依法收回或者权利人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5)不动产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
(6)权利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提交权利人死亡的相关材料;
(7)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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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可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发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和承包方身份证明;
(2)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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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的坐落、名称、面积、界址等状况发生变化的,以及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
(4)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
(5)承包期限届满,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6)森林类别、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8)在已登记的无林地上更新造林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3)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4)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5)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6)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7)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调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8)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重新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9)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10)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11)在已登记的无林地上更新造林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供能够证实更新造林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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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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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
(2)互换;
(3)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因联户承包分户导致不动产分割的;
(5)依法继承的;
(6)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农户等相关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3)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4)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及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5)联户承包拆宗分户的,提交重新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分户经营协议书;
(6)涉及林地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8)继承人依法继续承包的,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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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5)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
(6)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
(7)承包经营期限届满,未继续承包的;
(8)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发包方依法收回、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可由发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3)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4)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5)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提交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的相关材料;
(6)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经营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7)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
(8)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5.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6.缴费标准:不收费
7.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8.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四十五、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
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情形包括:
(1)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可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可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五年以上的,可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应由承包方申请;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应由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申请;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应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①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②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相关协议;
③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和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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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的坐落、名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
(3)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
(4)经营权期限变更的;
(5)森林类别、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3)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4)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5)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6)林地经营权期限变化的,提交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7)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不收费
7.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8.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四十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2)继承取得的;
(3)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5)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承包方同意的材料;
(3)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提交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材料;
(6)因继承取得的,按照4.9的规定提交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单元号):不收费
7.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8.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四十八、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流转期限到期的;
(2)林地被依法征收的;
(3)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4)不动产灭失的;
(5)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6)林地经营权人放弃林地经营权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3)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5)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证实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
(6)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5.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6.缴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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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
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形包括:
(1)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2)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申请主体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海域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海域使用人申请。
3.申请材料
3.1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地籍调查表、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涉及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还应提交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示意图;
(4)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3.2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界址点坐标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测绘成果等地籍调查成果;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等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
(5)验收报告等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
(6)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单元号):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宗
7.惠企政策: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含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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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海域坐落发生变化的;
(3)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用途或者期限的;
(4)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海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坐落、使用位置发生变化的,提交能证实变化的材料;
(4)海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凭证;
(5)海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凭证;
(6)海域使用期限发生变化或者续期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凭证;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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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的;
(2)依法转让、赠与的;
(3)继承、受遗赠取得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材料,主管部门批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相关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纳税的,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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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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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4)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5)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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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居住权首次登记
1.适用
按照合同的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可先于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一并办理。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未再办理处分登记的,可申请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居住权首次登记应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按照遗嘱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因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等材料;
(3)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生效的遗嘱;
②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③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4)生效法律文书设定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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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居住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居住权的住宅范围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居住权义务人变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居住权变更登记,应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2)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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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居住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约定的居住权期间届满的;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5)居住权合同解除的;
(6)因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7)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居住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居住权人申请。当事人双方解除居住权合同等注销居住权的,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居住权期限届满、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可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死亡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2)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4)不动产灭失,提交不动产灭失有关凭证材料;
(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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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地役权首次登记
1.适用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充电桩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因设置桥梁、地铁出入口、风井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6)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2.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2)地役权合同;
(3)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还应提交用益物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4)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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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地役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供役地发生转移导致地役权义务人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应由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5)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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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地役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应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2.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2)地役权转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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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地役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主体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权利消灭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需役地发生转移,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
(7)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2.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6)需役地发生转移,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提交拒绝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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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抵押权首次登记
1.适用
1.1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当事人可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1.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上已经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但未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但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除外;实现抵押权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
1.3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适用情形包括: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不动产担保的,当事人可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2.抵押财产范围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构筑物等定着物;
(3)海域使用权;
(4)土地经营权;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3.不得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应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4.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5.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
(3)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4)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5)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
(6)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可由双方确认的体现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抵押条款的申请材料代替;
(7)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提交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通过流转取得的耕地、水域、滩涂上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备案材料;
(8)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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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抵押权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
(3)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
(9)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
(10)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抵押权变更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单方申请的除外;
(2)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担保范围、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4)最高额抵押权变为一般抵押权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5)因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6)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的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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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缴费标准:不收费
7.办公地址: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资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8.窗口咨询电话:0737-3809102
六十二、抵押权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应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①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②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③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2.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2)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3)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4)原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单元号):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宗
7.惠企政策: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含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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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抵押权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可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可由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抵押权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材料;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5.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6.缴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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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预告登记的设立
1.适用
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设立应由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未按照和预购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
(3)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4)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5)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6)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协议;
(7)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提交相应材料。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者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领证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6.缴费标准(单元号):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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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预告登记的变更
1.适用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2.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可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2)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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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预告登记的转移
1.适用
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继承、受遗赠的,按照4.9的规定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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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预告登记的注销
1.适用
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相关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注销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申请。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应由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2)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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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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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依申请更正登记
1.适用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申请更正登记。
2.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应由不动产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应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3.申请材料
申请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3)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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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依职权更正登记
1.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其门户网站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办理更正登记;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或者查封登记的除外。
2.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具备下列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门户网站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15个工作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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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异议登记的设立
1.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2.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设立应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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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七十一、异议登记的注销
1.适用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放弃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注销应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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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查封登记的设立
1.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2.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
3.嘱托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
(3)人民检察院查封的,提交查封函;
(4)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4.业务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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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查封登记的注销
1.适用
查封登记的注销情形包括: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查封的不动产被依法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2.登记材料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4)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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