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益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商贸城
代 理 人:蔡瑛,湖南大相正律师事务所
代 理 人:彭鑫,湖南大相正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贾立人,局长
申请人益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1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违法,责令其依法重新调查处理益阳**职业中学非法占用**村土地问题、益阳**生态农场违法建设围墙及超面积建房问题。
申请人称:
2025年5月16日,申请人就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益阳**生态示范农场违法用地两项事项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1.甲村土地被非法占用,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未办用地手续,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校舍;2.益阳**生态示范农场违法建设,未经审批建永久性围墙,实际建筑面积超规划许可。
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5日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但该答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对甲村土地被占用的行为合法性未予核查,未说明调查情况,对益阳**生态示范农场的违法建设问题未作认定,既未核实超面积事实,也未评价围墙建设的合法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下述违法性。1.非法占地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被申请人作为属地主管部门,需对未批先建行为查处,但答复未提用地审批核查、拆除责令等,构成不作为。2.违法建设问题,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被申请人应认定处罚超面积建设,其未测建筑面积、未评围墙合法性,属拒绝履职。3.被申请人答复书对甲村土地问题未说明理由;未解释回避**农场违建的理由。4.甲村非法建筑持续存在,破坏土地管理秩序,损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权益;益阳**生态农场违建未查处,使城乡规划公信力受损,周边生态环境遭破坏。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答复人针对被答复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仅系对被答复人所反映情况调查核实结果的告知性回复,并未对被答复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也未改变被答复人原有的权利义务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答复人仅以举报人身份提出诉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因所举报的违法用地行为直接受损,与案涉答复行为不具有法定利害关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被答复人针对该答复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恳请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答复人已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答复人在收到被答复人举报材料后,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履行了调查、查处、告知等法定职责,具体如下:
(一)关于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原资阳中学)非法占用甲村土地问题的处理
经调查核实,2005年3月,**中学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镇甲村集体土地48亩新建房屋,该行为涉嫌违法占地。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规定,于2005年5月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补办用地手续。2007年12月,该用地经益阳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但因相关责任人未缴纳土地出让费用,导致农用地转用审批未完成。答复人于2018年、2021年两次对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违法用地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将非法占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移交至资阳区国资局。
2022年5月,答复人进一步核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规定,将该案件线索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移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2022年6月19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以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处理过程完全符合土地违法查处及案件移送的法定程序,答复人已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不存在不作为情形。
(二)关于益阳**生态示范农场违法建设围墙及超面积建房问题的处理
2009年9月,益阳**生态示范农场有限公司从长春经开区乙村流转土地50亩,2011年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生态示范农场,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嫌非法占地。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开展了以下履职工作:2019年6月,向长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线索函,要求督促整改;2020年8月,答复人对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确认违法占地事实;2021年1月4日,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2021年2月3日,资阳分局经审查认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后,答复人联合资阳区城管规划执法大队、长春经开区多次开展协同执法,动员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当事人已自行拆除家乐餐厅和杂屋棚,非法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已复耕并落实种植,违法状态已得到纠正。
(三)关于答复程序的合法性
答复人于2025年6月30日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受理该信访事项后,及时与被答复人授权委托的律师沟通案件进展,充分听取意见,并在调查核实完成后,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于2025年8月5日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明确告知调查结果及“收到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保障了被答复人的程序权利。
综上,答复人已针对被答复人举报的两项事项依法开展调查、查处、移送、整改等工作,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或程序违法的情形,《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内容合法合规。
三、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对被答复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且答复人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该答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恳请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被答复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
有关“益阳**职业中学非法占用甲村土地问题”的情况查明:**中学是由益阳**文武学校(舒某苏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合法批准擅自违法占用**镇甲村集体土地48亩新建的。2005年6月2日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分局作出益资土罚字〔2005〕第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资阳中学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罚款16万元整、补办用地手续。
2009年4月10日,益阳**文武学校作为甲方(转让方)与申请人作为乙方(受让方)共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投资建设的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镇湖南职教城的益阳市**中学整体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组资产)转让给乙方所有,作为乙方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扩建的新校区使用,乙方已熟知所转让学校的现状,同意受让……”
2011年9月7日,案外人舒某苏作为甲方(转让人)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作为乙方(受让人)共同签订《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益阳**公司拥有**中学(益阳市**职业中专甲校区)一所,占地面积约45000m²,房产面积约20000m²,该中学的全部有形和无形资产均属公司合法财产,按现状列为本次股权转让资产交接范围。
2011年9月7日,申请人作为甲方与案外人舒某苏作为乙方、资阳区教育局作为丙方共同签订《收回益阳市**职业中专乙校区的合同》,载明:“根据2006年5月在杭州签订的《国马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扩建项目合同书》规定由**公司开发原益阳市**职业中专乙校区,资阳区教育局出资990万元(区政府返还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乙校区土地出让金)作为丙方投资资本与**公司联合新建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自2009年**公司已收购资阳中学作为益阳市**职业中专乙校区办学至今,资阳区委区政府于2010年决定收回益阳市**职业中专乙校区为前提,同意甲方开发益阳市**职业中专乙校区‘幸福里’项目。甲方于2011年7月8日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承诺,同意区委区政府决定,基于上述背景,甲乙丙叁方就收回益阳市**职业中专乙校区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同乙方达成协议(甲乙方另有合同)由甲方收购乙方**中学全部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交给丙方作为公办益阳市**职业中专的校园。2、根据甲丙友好协商,丙方同意以404.3万元补偿给甲方,收回益阳市**职业中专乙校区,创办公办职业中专……”
2019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益资自然资罚〔2019〕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资阳区**镇甲村集体土地面积1600平方米建公租房进行处罚,具体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00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0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021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益资自然资罚决〔2021〕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存在擅自占地7906平方米,非法占用资阳区**镇甲村村集体土地建设学校操场及附属设施,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具体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906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79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7906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其中耕地面积124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罚款额为6200元,林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666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罚款额为6666元。共计罚款额为12866元整。同日,益阳市资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没收非法财物接收函》对被申请人移交的非法财物进行了确认。
2022年6月19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向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出具了益资公(治)不立字〔2022〕002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就被申请人移送的益阳**文武学校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不予立案。
有关申请人投诉举报“**生态农场违法建设围墙及超面积建房问题”的情况查明:益阳**生态示范农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虎,系舒某苏之子。2020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益资自然资罚决〔2020〕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益阳**生态示范农场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批准于2011年非法占用资阳区长春经开区**社区集体土地建设生态示范农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4582平方米进行了处罚,具体处罚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82平方米土地;2、拆除非法占用的45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021年2月3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向被申请人出具了益公资(治)不立字〔2021〕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就被申请人移送的益阳**生态示范农场有限公司及舒某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因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另悉,益阳**生态示范农场有限公司家乐餐厅和杂屋棚已拆除。
2025年5月16日,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反映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益阳**生态示范农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长期未处理及有保护伞的情况,湖南省信访局于2025年6月23日进行了信访登记,信访件编号系LX430000202506230118,2025年6月24日该信访件流转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5年8月5日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资自然资答复〔2025〕7号),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两项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了有关答复,并于2025年8月6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湖南大相正律师事务所案件指派函、律师证件2份;《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资自然资答复〔2025〕7号)及送达回证;《关于益阳原副市长汤某某干预土地违法案件执法,充当保护伞,致使舒某苏土地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处理的情况反映》;益阳**生态示范农场非法占用地照片3份;《资产转让合同》;三农公司付款明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自然资罚决〔2020〕第012号);《湖南省耕地质量损毁鉴定报告》;《关于益阳**生态示范农场有限公司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说明》《关于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说明》;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作出的《关于林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回益阳市**职业中专乙校区的合同》;申请人支付给益阳**生态示范农场的转账记录;《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分类处理意见书》;《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LX430902202509028721);《关于对舒某苏非法占用、转让农用地,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强迫交易,资阳公安局有案不立进行立案、侦查监督的申请书》;《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益资检控申受〔2025〕3号);《土地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土罚字〔2025〕第02号)、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关于迅速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关于迅速整治违法建设的督办函》(益资卫检办函〔2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自然资罚〔2019〕第004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自然资罚决〔2021〕第019号);《没收非法财物移交书》(编号:2021019)、罚没物资移交表、《没收非法财物接收函》;立案呈批表(资自然资立〔2020〕第012号);拆除违建及复垦后种植的图片10张;执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截图3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益资自然资立〔2022〕第009号);《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益公资(治)不立字〔2021〕0002号);《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益公资(治)不立字〔2022〕0020号);《复议申请书》《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立案监督申请书》《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益资公(治)刑复(核)延字〔2022〕0002号)《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复议决定书》(益资公(治)刑复字〔2022〕0001号);《刑事复核申请书》《益阳市公安局不予受理刑事复核申请决定书》(益资公(治)刑复(核)不受字〔2022〕0002号);信访案件流转截图2份;《依法分类程序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即对基于举报、投诉行为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要区分其举报、投诉的事项是否涉及举报人、投诉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则与其有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对于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则没有行政法上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申请人于2009年与益阳**文武学校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受让了占用甲村土地的益阳市**中学整体资产,并作为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扩建的新校区使用。之后,2011年申请人与案外人舒某苏、资阳区教育局签订《收回益阳市第一职业中专迎丰校区的合同》,由资阳区教育局依约收回占用甲村土地的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申请人相应获得了补偿款及“幸福里”项目的开发权。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现今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对甲村土地的占用行为对其自身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其次,申请人提供的其与益阳**生态示范农场有限公司之间的转账记录也无法证实**生态庄园的违法行为对其权益产生了影响,其通过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益阳**生态示范农场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围墙及超面积建房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根据。且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仅是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所投诉举报事项过往处理情况作出的说明、解释,属单纯的回复行为,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益阳**文武学校、法定代表人舒某苏之间如确有纠纷可以另循途径解决。故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