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6〕26号
索 引 号:zyqsfj/2026-2171135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6-05-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任某某

  住      所:山东省冠县**镇**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豪,局长

  申请人任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4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6年3月1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XA71****37)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益阳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产品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6日签收,但一直未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

  2026年3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其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核查,于2026年,3月11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了其投诉。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案涉产品及包装均无异常,包装标注的技术指标与肥料登记证备案信息一致,符合现行NY/T525-2021《有机肥料》国家标准要求,其存在的标注差异系国家标准调整导致的正常衔接,并非被投诉举报人虚假标注,被投诉举报人无申请人所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11日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以19.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由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有机肥”,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技术指标与登记证号登记内容不符,违反《肥料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26年3月1日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6日签收后,于3月11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投诉事项已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实地核查相关情况,因被投诉举报人无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2.产品图片及购物订单截图

  3.执法调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营业执照》《湖南省肥料登记证》

  5.情况说明

  6.不予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

  7.电话告知截图

  8.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6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指派工作人员履行了相关核查职责,于3月11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受理其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履行了投诉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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