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某
住 所: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处理该投诉。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0日在益阳市资阳区**生活超市(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花费22.8元分别购买了9.9元散称系列、紫苏辣饼、时尚雨衣各一份,发现前两款产品被投诉人四舍五入进行了“凑整”,违反法律规定;雨衣属于“三无”产品。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9日签收后,一直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处理该投诉。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进行了核查,于2026年1月5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了其投诉。经核查,被投诉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在称重计价时,实行了将毛位以下四舍五入,该行为符合舍零取整的交易习惯,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三)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的规定,该行为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为避免引起消费纠纷,被投诉举报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称重计价时直接舍去分位以下,只计算到分位。关于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和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整改,被投诉举报人对所涉产品进行了下架并销毁处理。基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经查询12315平台,截至2026年3月17日,申请人共投诉376余次,举报446余次,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12月10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处购买了9.9元散称系列、紫苏辣饼、时尚雨衣各一份,认为被投诉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了自主“凑整”的违法行为,且销售“三无”产品,于2025年12月2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9日签收后,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于2026年1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376次,举报446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及其快递单物流截图
2.产品图片、购物小票照片、支付截图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4.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5.责令整改通知书
6.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其快递单物流截图
7.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9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指派工作人员履行了相关核查职责,于2026年1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3月6日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已经依法履行了投诉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