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舒某甲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号
代 理 人:贾晨涛,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征地拆迁事务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工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谢强,所长
申请人舒某甲(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资阳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村民,后因“益沅公路建设”,申请人户居住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当时的拆迁安置事项,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益阳市资阳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信息公开申请表》,特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益沅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公告、征地补偿方案;2.申请人户房屋征收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户成员:龚某甲、龚某乙、舒某乙);3.对申请人给付安置补偿款的交易明细;4.本次征收中,包含申请人所在村的征地批复文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以“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认可,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曾就上述同样的申请信息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益资规公开告知〔2025〕8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明确告知“本机关在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管理系统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档案中,以‘益沅公路建设'‘益沅公路’‘沅益公路’‘龚某甲’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检索到所对应的第1-4项信息”。
二、申请人也曾就上述同样的申请信息向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0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根据资阳区机构改革相关部署及区级政府职能调整方案,原由我局承担的征地拆迁类职能(含征地补偿安置、拆迁项目管理、征地拆迁政策解读及相关信息公开等),已整体划转至资阳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以下简称:‘区征拆所’),自职能划转之日起,上述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公开职责由区征拆所统一行使,我局不再负责此类信息的受理与公开工作。”
因此,申请人根据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以及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又以所谓不存在申请信息为由不予答复,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向贵单位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公布所申请信息。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以信函形式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于12月13日签收。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充分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存在违法之处
申请人申请公开:1.“益沅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公告、征地补偿方案;2.申请人户房屋征收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户成员:龚某甲、龚某乙、舒某乙);3.对申请人给付安置补偿款的交易明细;4.本次征收中,包含申请人所在村的征地批复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为制作、保存或最初获取机关。
据了解,益沅公路建设征地于2005年之前,而被申请人于2017年设立。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知资阳区人民政府及被申请人均非益沅公路建设征地实施主体,并未制作、保存或最初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本机关未掌握,据初步判断,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你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被申请人的知情权。
三、关于集体土地行政征收职能的问题
2022年之前,集体土地的征收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专门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直至2022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第5号)〕修改及《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21号)发布后,才明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故被申请人并未参与案涉信息的制作、保存或最初获取,另外,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也从未向被申请人移交相关档案或资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益阳市资阳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四项内容,1.“益沅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公告、征地补偿方案;2.申请人户房屋征收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户成员:龚某甲、龚某乙、舒某乙);3.对申请人给付安置补偿款的交易明细;4.本次征收中,包含申请人所在村的征地批复文件。
2025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于2026年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曾就该四项内容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10月15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检索不存在,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四项信息已由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回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益阳市资阳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2.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3.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5〕89号)
4.资阳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5.《关于设立益阳市资阳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的通知》(益资编〔2017〕7号)
6.网页截图
7.益阳市益沅一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8.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为制作、保存或最初获取机关。本案中,益沅公路建设征地于2005年之前,而被申请人于2017年设立。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资阳区人民政府及被申请人均非益沅公路建设征地实施主体,并未制作、保存或最初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由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由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掌握,并告知了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