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6〕1号
索 引 号:zyqsfj/2026-2152081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6-02-1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孙某某

  住      所:江苏省沛县**镇**号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孙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3日在抖音平台花费14.9元购买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生产的“素毛肚”,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没有膳食纤维含量,但商家宣称案涉产品含高膳食纤维,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7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收悉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单》后,依法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投诉情况进行核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7日进行了初查反馈,因被投诉人明确向被申请人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依法作出了终止调解的反馈。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经查询12315平台,截至2026年1月12日,申请人共投诉3978余次,举报430余次,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11月3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人生产的“素毛肚”,认为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于2025年11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通道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收到该投诉单后,并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7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因被投诉人明确向被申请人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0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3978次,举报430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投诉单截图

  2.产品图片、宣传页面截图、购物订单截图

  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4.检验报告

  5.情况说明

  6.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单》及流转时间轴

  7.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8.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案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并在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投诉举报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向被申请人请求按投诉流程解决争议,被申请人据此开展投诉处理流程并无不当。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收到该投诉单,11月17日在平台上受理,并于12月30日在平台上作出办结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同时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受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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