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
受委托人:李某某,系陈某某儿媳
第 三 人:徐某甲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住 所:益阳市五一西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詹仲春
申请人陈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作出的益资公〔沙〕决字〔2025〕07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与实际不符,第三人用拳头分别打了申请人右肩一拳,左眼睛一拳,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描述为第三人用拳头打了申请人左眼睛一拳,遗漏部分事实。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调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被撤销。
2025年11月3日,第三人在资阳区**镇**村**组自己侄子的田里放鸡,申请人的老公徐某乙也将自家的鸭子赶到该片田地吃稻谷,第三人遂将徐某乙家鸭子赶走,申请人见状开始骂第三人,双方发生口角冲突后矛盾升级,在此过程中第三人用手打了申请人左眼睛一拳。经法医鉴定,申请人鼻部、左眼部及右肩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称自己被第三人打了两拳,第一拳打了右肩膀,第二拳打了左眼睛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法医鉴定结果只能证明申请人鼻部、左眼部及右肩部软组织挫伤的事实,因除申请人笔录外,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导致申请人鼻部及右肩部软组织挫伤受伤的原因系第三人的殴打行为所致,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第三人打了申请人左眼睛一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案件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罚适当。
2025年11月3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沙头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依法受理并立为行政案件。依法对第三人进行调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依法对申请人的伤情呈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物证鉴定室进行鉴定;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一致意见。
经审查,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5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第三人行政拘留五日,因第三人已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第三人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作出后依法向第三人进行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第三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案件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罚程度适当。请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11月3日10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因鸡鸭喂养问题发生口角冲突,后冲突升级,在此过程中,第三人打了申请人左眼睛一拳,经法医鉴定申请人为轻微伤。2025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益资公〔沙〕决字〔2025〕07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给第三人,次日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接案报案登记表〔益资公接字〔2025〕2570号〕;接报案回执(益资公(沙)接回〔2025〕2574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益资公(沙)行立案字〔2025〕1892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益资公(沙)立告字〔2025〕1892号);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公(沙)决字〔2025〕0709号);到案经过;申请人陈述1份、第三人陈述4份;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资公物鉴(法临)〔2025〕101号)及送达回执;调解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后,履行了呈请伤情鉴定、询问调查、调取证据、告知、送达等程序。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物证鉴定室于2025年11月4日受理被申请人呈请的伤情鉴定,于2025年11月14日出具鉴定意见。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1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给第三人,次日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未超出法定办案期限,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被第三人打了左眼睛一拳还是被第三人共打了两拳,分别是右肩部和左眼睛。本案中,申请人提出自己被第三人打了两拳,第一拳打了右肩膀,第二拳打了左眼睛的意见,除申请人笔录外,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导致申请人右肩部软组织挫伤受伤的原因系第三人的殴打行为所致,法医鉴定结果仅能证明申请人鼻部、左眼部及右肩部软组织挫伤的事实,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意见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一)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与申请人因鸡鸭喂养问题发生冲突,冲突升级过程中,第三人打了申请人左眼睛一拳,致申请人轻微伤。第三人故意2体,被申请人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决定对第三人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1日作出的益资公(沙)决字〔2025〕07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