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湖南**有限公司
住 所:湖南省沅江市**镇**路**号
被申请人:资阳区林业局
住 所:资阳区长春西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周宇峰,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资阳区林业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乡有林场一处,2018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益资林告〔2018〕4号行政告知书,因洞庭湖湿地水生态安全修复,要求申请人必须在2020年前全部将欧美黑杨清退。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共清理林木1572亩,但一直没有获得林木清退补偿。申请人经向资阳区财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财政局回复:“2019年4月3日我局收到益阳市财政局下达的《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奖补资金的通知》(湘财建二指〔2019〕26号)湿地保护和修复治理项目资金396万元,该专项资金经审批于2019年5月29日拨付至资阳区林业局396万元。”
为核实清退补偿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要求申请公开两项政府信息:第一项信息是《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奖补资金的通知》(湘财建二指〔2019〕26号)湿地保护和修复治理项目资金396万元的支付明细,包括奖补对象、奖补拨付结果和拨付依据;第二项信息是资阳区政府制定的益阳市资阳区欧美黑杨清退补偿标准、补偿依据和补偿政策,清退欧美黑杨含五年在内补偿的详细面积和补偿对象及补偿金额。
被申请人就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9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于是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9月8日作出《答复书》。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合法。
申请人共申请公开两项信息,第一项为:“《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奖补资金的通知》(湘财建二指〔2019〕26号)湿地保护和修复治理项目资金396万元的支付明细,包括奖补对象、奖补拨付结果,和拨付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奖补资金的通知》(湘财建二指〔2019〕26号)已载明拨付依据为“按照《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财政奖补方案(2018-2020年)》(湘政办发〔2018〕48号)和《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建二〔2018〕27号)有关规定”、其中的附件13《洞庭湖湿地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奖补实施细则》第一条明确奖补对象为“2018-2020年度开展杨树清理迹地和洲滩湿地生态修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奖补拨付结果为396万元。以上信息,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为:“资阳区政府制定的,益阳市资阳区欧美黑杨清退补偿标准、补偿依据和补偿政策,清退欧美黑杨含五年在内补偿的详细面积和补偿对象及补偿金额”。经检索档案,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亦已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具备诉的利益
1.申请人所申请的事由已由沅江市人民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4)湘0981行初146号行政判决书、(2025)湘09行终39号行政判决书查明并确认:“上级行政机关未针对欧美黑杨清理工作制定相关补偿或补助方案和标准文件,省级财政仅在杨树清理工作完成后,对部分杨树清理迹地和洲滩的湿地生态修复给予了一定奖补,而非用于杨树清退补偿,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也未制定关于欧美黑杨清理的补偿文件,故湖南**有限公司提出的补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洞庭湖湿地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奖补实施细则》第一条明确奖补对象为:“对在东洞庭湖、西洞庭湖、南洞庭湖和横岭湖4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内,2018-2020年度开展杨树清理迹地和洲滩湿地生态修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奖补”,故该资金与申请人的补偿没有任何联系。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不具备诉的利益。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8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申请人申请公开两项内容,第一项是《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奖补资金的通知》(湘财建二指〔2019〕26号)湿地保护和修复治理项目资金396万元的支付明细,包括奖补对象、奖补拨付结果和拨付依据。第二项信息是资阳区政府制定的益阳市资阳区欧美黑杨清退补偿标准、补偿依据和补偿政策,清退欧美黑杨含五年在内补偿的详细面积、补偿对象及补偿金额。
2025年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其经过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已知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奖补资金的通知》(湘财建二指〔2019〕26号)、《洞庭湖湿地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奖补实施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对于欧美黑杨清退补偿一事并无确凿证据可以证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资阳区林业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
4.资阳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5.《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奖补资金的通知》(湘财建二指〔2019〕26号)
6.《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建二〔2018〕27号)及其附件13《洞庭湖湿地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奖补实施细则》
7.沅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湘0981行初146号)
8.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湘09行终39号)
9.资阳区林业局档案电脑检索截图
10.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属于法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是答复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其于2025年8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9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的第一项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已告知申请人,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奖补资金的通知》(湘财建二指〔2019〕26号)的规定,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补396万元资金给资阳区人民政府,且该笔资金均已用于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内开展杨树清理迹地和洲滩湿地生态修复的相关工作,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的第二项内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检索了2001年至2023年被申请人归档的文件,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相关文件,依法履行了检索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