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蔡某某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号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蔡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生产的产品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一直未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
2025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单》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并依法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情况进行核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依法反馈了受理情况。对于申请人所诉的相关事项正在进一步核查中,被申请人将在法定时限办结,并将通过平台给予办结反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反馈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未依法履职的情况,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11月18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人生产的两种口味的“海带片”,认为两款产品配料表不一致,但其营养成分标注一致,被投诉人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于2025年11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单后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依法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并于2025年12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依法反馈受理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投诉单截图
2.产品图片及购物订单截图
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4.被申请人提供的流转信息时间轴
5.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1日收到《投诉单》后,指派工作人员履行了相关核查职责,并于12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受理其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履行了投诉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