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叶某某
住 所: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叶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18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休闲食品专营店(由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AD钙奶,购买后发现该店铺宣传案涉产品为牛奶,但其产品标准为含乳饮料,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即日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举报的事项进行核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4日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了其投诉,并于2025年8月19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通过邮件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因被举报人明确向被申请人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途径。
二、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所涉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检测报告,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已将平台宣传页面进行了整改,基于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整改,同时也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共投诉1160余次,举报2797次,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复议机 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7月18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被举报人销售的AD钙奶,购买后发现该店铺宣传案涉产品为牛奶,但其产品标准为含乳饮料,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于2025年7月2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签收。因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及时整改宣传页面,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1160次,举报2797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产品图片及购买订单截图
2.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3.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进货单
4.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5.现场笔录
6.情况说明及整改图片
7.告知受理短信截图及通话记录
8.《不予立案审批表》
9.《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其邮寄单
10.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11.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而进行举报,但根据其以往3950多次的投诉举报记录来看,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目的非生活消费需要,其涉案举报行为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申请人举报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