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97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105634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10-2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赵某某

  住      所: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赵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在抖音平台购买了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麻花,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膨松剂“碳酸氢铵”错标为“碳酸氢铵”,认为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8月1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标签错误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请求本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2025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悉《举报投诉函》后经初步审核受理,并依法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举报情况进行核实。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所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的标签标识、工艺流程、生产许可证,申请人举报事项属实。鉴于产品经第三方检验合格,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被举报人已及时将标签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8月28日将举报处理的结果通过邮寄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8月11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了被举报人生产的麻花,认为被举报人错误标注产品配料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8月1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2日收悉并受理。经检查被举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案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案涉产品包装标识确存在错标行为,因产品经第三方检验合格,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被举报人已及时将标签整改,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函及物流信息截图

  2.订单截图、产品图片、支付电子回单

  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4.《检验检测报告》

  5.《不予立案告知书》的快递单送达截图

  6.整改后标签图片

  7.情况说明

  8.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的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2日收到举报后进行了核查,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以及案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被举报人资质齐全,案涉产品在其生产许可的范围内,且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产品合格。被举报人知晓包装标识错误后,已立即将产品标签整改。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5〕7号)第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益资市监告〔2025〕第12-01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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