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96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101804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10-1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黄某某

  住      所: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黄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8日通过信函(编号:XA742****051)向被申请人寄递相关投诉举报材料反映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涉事食品存在配料表原料缺失的违法情形,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益资市监告(2025)第12-00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对该告知中认定事实及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因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了所涉产品的标签标示、产品检验报告,检查发现申请人所诉事实不成立,生产加工使用的“水”作为一种加工助剂或者载体且在成品中已蒸发不需要标识,产品标识符合GB7718的规定。因此,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8月15日依法将处理结果通过邮件的方式回复举报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共投诉395余次,举报436次,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7月1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花费了15.5元购买了被举报人生产的酱卤猪蹄一袋(店铺名称:**食品旗舰店,订单编号:250717-123996751542202),收到货后发现案涉产品为酱卤肉制品,其生产熟制过程为含水卤制,案涉产品的成品含有其生肉自带水份及生产卤制过程中所添加的水,但其配料中却未对水进行标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标签虚假标注。申请人于2025年8月8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快递于2025年8月10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受理后,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邮寄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截至2025年9月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395次,举报436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2.购物订单截图、快递单截图、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及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

  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4.案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5.情况说明

  6.《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7.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8.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商品的生产厂家存在问题而进行举报,但根据其以往800多次的投诉举报记录来看,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目的非生活消费需要,其涉案举报行为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申请人举报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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