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88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101552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10-1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康某某

  住      所:河南省修武县**镇**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康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10日在**购物中心购买了益阳**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糖醋素肉排”“墨鱼汁臭豆腐”各一包,收到货后申请人发现两款产品配料表不一致但其营养成分表标注一致,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所述标签虚假内容的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答复中的案涉产品检测报告是否存在存疑,且标签问题亦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因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生产工艺流程、所诉产品检验报告、原辅料的采购记录、产品的标签标识。经查:申请人所举报的“糖醋素肉排”“墨鱼汁臭豆腐”两款产品主要配料均为大豆拉丝蛋白制品,只有调味料存在差异,根据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糖醋素肉排”营养成分数值与报告一致,“墨鱼汁臭豆腐”检验报告营养成分数值与标示值在GB28050允许的误差范畴之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对申请人提出的奖励要求不予支持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共投诉79余次,举报99次,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5月10日,申请人在**购物中心购买了被举报人生产的“糖醋素肉排”“墨鱼汁臭豆腐”,认为被举报人涉嫌标签虚假标注。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受理后,根据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以复函的形式邮寄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截至2025年9月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79次,举报99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书

  2.产品图片、购物小票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截图

  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4.《检验检测报告》两份

  5.情况说明

  6.《关于对康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

  7.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8.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商品的销售商家存在问题而进行举报,但根据其以往100多次的投诉举报记录来看,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目的非生活消费需要,其涉案举报行为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申请人举报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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