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某
住 所:河南省修武县**镇**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王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5年8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对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2025年4月2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零食坊”购买到了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手指麻薯”一箱,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原味与抹茶味的配料表不一致,但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一致,涉嫌营养成分表造假,于2025年5月6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签收,5月15日作出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履行。
被申请人称:
2025年5月9日收悉王某某的《投诉举报信》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于2025年5月15日将情况答复和不予立案以邮件的方式回复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督促被投诉举报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但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且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
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生产工艺流程、案涉产品检验报告、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查实案涉产品所标注的营养成分与第三方检验数据存在差异,现已根据检验报告修正了食品标签,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奖励要求不予支持。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有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因此并未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未全面履职的情况,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4月2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手指麻薯”一箱,收到货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营养成分表造假,于2025年5月6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签收后依法履行了现场查验、组织调解等法定职责,因被投诉举报人与申请人无法达成一致,且案涉产品包装图片现已根据营养成分检测报告进行修正,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决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书
2.《关于对王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3.产品图片及购买订单截图
4.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两份《检验检测报告》(原味、抹茶味)
6.修正后的产品包装图片
7.被投诉举报人《情况说明》
8.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收到投诉举报后进行了核查,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期限,且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原味和抹茶味的两份《检验检测报告》,以及修改后的产品包装图片,证明涉案产品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标示确与第三方检测结果存在差异,但涉案产品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原数据是根据产品配料的营养参数计算得出,标示数值与《检验检测报告》的数值中仅能量值和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4条的规定,现涉案产品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已根据《检验检测报告》及时进行修正,基于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对王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