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86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101542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10-1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韩某某

  住      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镇**行政村**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韩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益阳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艾叶蚊香一把,被举报人宣传该产品为驱蚊产品,该类产品应按农药进行管理,收到货后申请人发现该产品没有农药相关登记证号等问题,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被举报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不因被举报人对其宣传页面的删除整改而转移,因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举报的事项进行核实。经核查,被举报人作为销售方,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且对平台上涉嫌违反广告用语的内容进行了删除,所举报产品也未再进行销售,基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整改,同时也未对被举报人产生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共投诉148 余次,举报282次,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7月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被举报人销售的艾叶蚊香,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同日收悉并受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截至2025年9月1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148次,举报282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举报详情截图

  2.产品图片、产品宣传页面截图及购买订单截图

  3.《营业执照》

  4.现场笔录

  5.生产商《营业执照》及进货单

  6.整改页面截图

  7.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单

  8.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9.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商品的销售商家存在问题而进行举报,但根据其以往400多次的投诉举报记录来看,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目的非生活消费需要,其涉案举报行为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申请人举报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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