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81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098682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9-2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谢某某

  住      所: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谢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食品,认为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2025年6月14日通过邮寄EMS挂号信(单号:XB030****436)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8日签收,于6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2025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悉谢某某的《投诉举报书》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于2025年6月27日将情况答复和不予立案的决定以邮件的方式回复投诉举报人。同时,申请人督促被投诉举报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手撕蟹柳”及配料中“鱼肉 蛋清”未标明真实属性的问题,工作人员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所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的标签标识,现场发现申请人所诉的产品“手撕蟹柳”及配料中所标示的“鱼肉、蛋清”确可引起争议,但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也未对申请人构成危害,且被投诉举报人已经将标签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未全面履职的情况,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在拼多多平台花费8.08元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手撕蟹柳10包,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主要展示版面并未标识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食品专用名称,且其配料表中的鱼肉、蛋清并未反映其食品的真实属性,违法了执行标准GB/T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申请人于2025年6月14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快递于2025年6月18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受理后,指派工作人员核查了相关情况,查实案涉产品主要展示版面及配料表中的鱼肉、蛋清标示确实存在问题。因被投诉举报人已整改完成,且案涉产品无食品安全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及挂号信封面截图

  2.产品图片、订单截图

  3.《关于对谢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及其快递单送达截图

  4.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案涉产品《检验报告》、即食鱼糜制品标准

  6.《情况说明》

  7.整改后的标签图片

  8.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8日收到投诉举报后进行了核查,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了相关答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经核查,案涉产品主要展示版面及配料表中的鱼肉、蛋清标示确实存在问题。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5〕7号)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资质齐全,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亦显示食品各项指标合格,且案涉产品标签已整改。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5〕7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在《关于对谢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中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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