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84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098673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9-2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李某某

  住      所: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在淘宝平台购买了益阳市资阳区**香精香料仓储批发(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百年老卤”一瓶,购买后发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成立于2023年,其宣称百年老卤无任何依据,被举报人涉嫌误导欺诈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本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单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举报情况进行了核实,经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案涉产品名称为“百年老卤”,被举报人作为销售者如实公开记录商品名称及信息进行产品销售,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虚假宣传行为,且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厂家资质及销售单,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申请人已于2025年7月13日申请退货退款,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7月4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购买了被举报人销售的“百年老卤”一瓶,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同日收悉并受理。经检查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提供的案涉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案涉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单等证据材料,被举报人无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举报详情截图

  2.产品图片和购物订单截图

  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4.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产品检验报告》

  6.销售单

  7.现场笔录

  8.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单及其时间流转截图

  9.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被申请人,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的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收到举报后进行了核查,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了相关答复,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举报人是否涉嫌虚假宣传。经核查,案涉产品名称为“百年老卤”,同时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销售单,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举报人作为销售者如实公开记录商品名称及信息进行产品销售,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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