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某某
住 所:湖南省韶山市**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苏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花费19.8元在益阳**生鲜超市(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购买了一盒雪枣和一袋刀削面,购买后发现雪枣产品标签和产品类型标注错误,刀削面产品名称有误导消费者的现象。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本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了核实,于2025年4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于2025年5月27日通过邮件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赔偿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关于举报事项,经核查,因被投诉举报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4月9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一盒雪枣和一袋刀削面,发现雪枣产品标签和产品类型标注错误,刀削面产品名称有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收悉并于4月27日受理,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查看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以复函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购买小票图片及产品照片
2.《投诉举报信》及其快递单送达截图
3.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4.长沙市**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山市**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进货票据、刀削面《检验检测报告》
5.长沙**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进货票据、雪枣《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6.《现场笔录》
7.被投诉举报人情况说明
8.《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其快递单送达截图
9.《关于对苏某某投诉举报书的复函》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10.《有关事项审批表》
11.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5年4月27日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当日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因情况复杂,被申请人于5月19日延期了15个工作日,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以邮寄复函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其自身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其系资质齐全的商家;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案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