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62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089971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8-2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张某某

  住      所: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2025年4月2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花费9.9元购买了一罐由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陈皮”,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自行标识“精选一级”,而执行标准《GH/T1091-2014代用茶》对此质量并无等级划分,认为该产品违反了执行标准GB7718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于2025年5月1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签收,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履职。

  被申请人称:

  2025年5月15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了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的采购记录、产品的标签标识和检验报告,投诉举报事项属实。鉴于被举报人无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对申请人造成损害,且已积极整改标签。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对申请人提出的奖励要求不予支持,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调解人员、执法人员信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不予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在拼多多平台花费9.9元购买了由被举报人生产的“陈皮”一罐,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自行标识“精选一级”,而执行标准《GH/T1091-2014代用茶》对此质量并无等级划分,认为该产品违反了执行标准《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5月1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签收并受理,经查实,申请人举报事项属实,案涉产品标签标注瑕疵,现已整改。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27日以复函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书》及挂号信封面截图

  2.拼多多产品购买截图、支付截图、产品照片截图

  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4.案涉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5.被举报人《情况说明》

  6.《关于对张某某投诉举报函的复函》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7.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案涉产品标签整改后的图片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的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收到举报,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了相关答复并于5月27日以复函的形式邮寄给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5〕7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生产的“陈皮”所使用的执行标准GH/T1091无明确质量等级区分,而产品标注为“精选一级”,确实存在违法标注行为。经核查,被举报人已对案涉产品的标签标识进行了整改,并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案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其具有生产资质且涉案产品系合格产品,因此,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5〕7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在《关于对张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中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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