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某
住 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区**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曹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在**县**镇**购物广场花费14元购买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小蜜枣+小雪”一盒,认为该产品虚假标注食品的加工方式和属性类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遂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签收,于2025年4月9日作出《关于对曹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并当日将复函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在该复函中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履职。
被申请人称:
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收悉曹某某投诉举报“**小密枣+小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投诉举报信》,依法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2025年4月9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通过邮寄的形式回复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督促被投诉举报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被投诉举报人同意退款退货处理,对于申请人以侵权为由提出的赔偿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且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终止调解。
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所诉产品检验报告、标签标识、工艺流程、生产许可证,所诉产品“**小密枣+小雪”实为两个同类别单品的组织包装,产品执行与检验标准(GB/T0977)均与现场工艺相符,产品经油炸、上糖(粉)、烘烤等工艺,符合热加工糕点的许可类别。鉴于产品经第三方检验合格,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对于申请人要求告知执法文书、承办人员信息等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在**县**镇**购物广场花费14元购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小蜜枣+小雪”一盒,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虚假标注食品的加工方式和属性类别,存在超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签收后,经初步核查后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实地核查了相关情况,查看了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案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于2025年4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复函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
2.产品截图和购物小票截图
3.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4.雪枣《检测检验报告》、麻枣《检测报告》
5.被投诉举报人《情况说明》
6.《关于对曹某某投诉举报函的复函》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7.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被申请人,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八条“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收到投诉举报后进行了核查,于2025年4月9日作出了相关答复,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经核查,案涉产品属于两个同类别单品的组织包装,单品的工艺流程均为油炸、上糖(粉)、烘烤等,经第三方机构检测均符合GB/T097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糕点通则》“3.1热加工糕点”的范围,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明确系热加工糕点类别,因此,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和无证生产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在《关于对曹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中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