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赵某某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号
被申请人: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
住 所:资阳区长春镇紫薇村桃子塘村
法定代表人:符滨,镇长
申请人赵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由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盖章颁发的长字第10105191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及承包合同。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签收后,一直未对此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
2025年5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益资复通〔2025〕46号)时,才得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调查,该邮件的最终状态显示由收发室代签收,并无工作人员的签名。经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未曾见过此快递。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益资复通〔2025〕46号)后,被申请人迅速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事项进行了核实,并于7月9日将《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关于**村村民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邮寄给申请人,因申请人拒收,邮件被退回,于7月10日再次将邮件寄出。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挂号信(编号:XA4919****5743)的方式于2025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由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盖章颁发的长字第10105191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及承包合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快递于2025年4月8日由收发室签收。2025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益资复通〔2025〕46号),于2025年6月22日作出了《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关于**村村民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于7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于7月9日将回复材料第一次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申请人拒收,于7月10日第二次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快递于2025年7月11日经申请人同意后放门卫室后签收,于7月15日第三次当面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4.《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关于**村村民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及送达回证、两次快递单送达截图
5.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工作人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案中,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于5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益资复通〔2025〕46号),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申请材料,快递于2025年4月8日由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2日作出《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关于**村村民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通过邮寄和直接送达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回复材料,被申请人履行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但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但在复议期间履行了法定职责,本复议机关责令履行没有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