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48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081542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7-0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丁某某

  住      所:山东省郯城县**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丁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花费14.8元在拼多多“**官方旗舰店”购买到由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厂(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生产的“鸭拐”一包,认为该产品特殊强调0添加防腐剂,但未标注防腐剂含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于2025年4月3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5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书》后,一直未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经初步审查后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其举报进行核实,发现案涉产品标签确有瑕疵。2025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丁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明确告知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2025年4月14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在复函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4月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以14.8元的价格购买“鸭拐”一包(店铺名为“**官方旗舰店”,订单编号为250327-3283******059),该产品由被投诉人生产,申请人认为该产品特殊强调0添加防腐剂,但未标注防腐剂含量,违反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于2025年4月3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投诉举报书》中明确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大道**号。2025年4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经初步核查后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实地核查了相关情况,查看了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案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发现案涉产品标签确有瑕疵,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整改、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丁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并于2025年4月14日将其邮寄送达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与**路交会**处(快递单号:132******111),物流经查询显示因收件人拒绝签收于2025年4月17日退回至被申请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书》及挂号信截图

  2.产品图片及购物订单截图

  3.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4.案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

  5.情况说明

  6.整改后的产品图片

  7.《关于对丁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及其快递单

  8.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4月7日收到《投诉举报书》后,指派工作人员履行了相关核查职责,并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了《关于对丁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2025年4月14日进行邮寄)。因邮寄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与**路交会**处)并非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且申请人拒绝签收,不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视为有效送达。被申请人认为已将复函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的证据不足,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将其作出的投诉受理情况继续有效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送达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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