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22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079683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6-3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李某某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路**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一事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在**超市花费2元购买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深海带鱼1包,发现该产品执行标准为“动物性水产制品”,该产品标示名称“深海带鱼”不能反映该产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挂号信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2024年9月12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制发《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告知已将其投诉举报分送至被申请人处,但截至目前,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后,于2024年11月2日将答复通过邮寄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查看了被举报人的生产工艺流程,申请人购买的“深海带鱼”包装系案涉产品的包装初稿,2024年1月25日,案涉产品包装已改版为“鲜海带鱼”。工作人员依法核查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被举报人属于资质齐全的食品生产企业,且产品检验合格,包装属于印制错误导致,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对申请人的奖励要求不予支持。同时因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8月18日,申请人在**超市花费2元购买了被举报人生产的深海带鱼1包,发现该产品执行标准为“动物性水产制品”,认为该产品名称“深海带鱼”不能反映该产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于同年9月12日作出分送决定,并于次日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收到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经查明,被举报人系资质齐全的食品生产企业,且产品检验合格,包装属于印制错误导致,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因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11月2日通过邮寄(快递单号:1250206323116)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函》

  2.产品图片和购物小票

  3.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

  4.《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检测检验报告》

  6.情况说明及新包装图片

  7.延期申请审批表

  8.不予立案审批表

  9.《关于对李某某投诉举报函的复函》及快递单、物流信息截图

  10.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快递单

  11.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的受理主体。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向申请人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的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举报函,经调查核实后,因情况复杂,于2024年10月8日延期15个工作日,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未超出法定期限。同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规定,于2024年11月2日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是否立案的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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