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镇**村**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在宁乡市**购物广场花费10.8元购买了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牌雪枣,该雪枣执行标准为GB/T097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糕点通则》,标注加工方式为热加工,被投诉举报人所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2401热加工糕点,但从食用案涉产品的感官性状可知,案涉产品属于冷加工的油炸上糖浆类糕点,因此被投诉举报人属于无证生产。申请人于2024年3月30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签收,4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其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收悉并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指派食品生产股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工作人员依法核查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属于资质齐全的食品生产企业。工作人员对照生产许可明细、生产工艺流程和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均未见异常,符合其许可类别。案涉产品通过油炸工艺后在高温下直接上粉,不属于冷加工类糕点。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对申请人的奖励要求不予支持。同时督促被投诉举报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赔偿调解。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1月19日,申请人在**购物广场花费10.8元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牌雪枣。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属于冷加工类中的油炸上糖浆类糕点,而被投诉举报人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类别为2401热加工糕点,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属于无证生产。申请人于2024年3月30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收悉并受理后,指派工作人员核查了相关情况,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
2.产品图片、购物小票及微信交易明细截图
3.《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及其快递单
4.《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检测检验报告》
6.被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7.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收到举报后进行了核查,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了相关答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投诉举报人是否无证生产。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齐全,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各项指标合格,且雪枣的配料糯米果胚、糕粉、麦芽糖等都为熟制状态,无需冷却后二次加工,因此雪枣符合GB/T097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糕点通则》“3.1热加工糕点”的范围,被投诉举报人不属于无证生产。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在《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中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