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某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乡**村**村民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桃子塘村
负责人:符滨,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丹,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昕,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钟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在此处建成**原味馆酒店并长期在此处从事经营活动且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现因益常高速扩容建设项目,申请人的酒店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本次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11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单号:1235****02)向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涉及申请人户的入户勘查、调查明细材料;2.涉及申请人户的分户评估报告;3.此次征迁涉及申请人所在村的补偿协议签约情况(公示材料)。”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6日签收,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自签收后,一直未予答复,已超过法定期限,亦未作出答复期限予以延长的通知。
被申请人称:
(一)钟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单位负责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根据该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第三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征地拆迁专门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因答复人不是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单位,故钟某某申请公开涉及其户的“入户勘查、调查明细材料、分户评估报告、所在村的补偿协议签约情况(公示材料)”不属于我单位负责公开的信息。
(二)我单位已通过固定电话对钟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口头回复。2022年11月,钟某某向我单位、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人民政府提出了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应由我单位制作和保存,且市人民政府已对钟某某的申请作了回复,我单位已通过办公室固定电话向钟某某委托的律师进行了口头回复,并告知了相关情况,其律师在电话中没有提出异议。
(三)我单位已对钟某某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并依法进行了送达。就钟某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决定,我单位已作出书面答复,并于2023年1月13日以邮寄方式对其进行了送达。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涉及申请人户的入户勘查、调查明细材料;2.涉及申请人户的分户评估报告;3.此次征迁涉及申请人所在村的补偿协议签约情况(公示材料)。根据快递投递记录,2022年11月6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直至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邮寄照片及底单、签收截图
3.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可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都应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人作出答复。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属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因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13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回复,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公开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