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2〕44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070552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6-0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段某甲,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身份证号码:43090319****0633。

  被申请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地址:益阳市资阳区三益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谢劭,系该局局长。

  代理人:王志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段某乙,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43230119****4576。

  申请人段某甲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益资自然资信处〔2022〕7号)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1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益资自然资信处〔2022〕7号)。

  申请人称:

  (一)段某乙违法占地建房。长春镇**村**组段某乙在没有调整、互换承包地的情况下于2003年3月10日申请异地建房,申请建房地点为**村**组,虽有**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土地管理所、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先后于2003年5月23日、5月25日、6月4日、6月5日、10月20日在其建房用地申请书上签署了审查、审核、审批等同意性意见。《资阳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补办审批表》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0年7月3日、7月5日、7月7日再次签署了意见并盖章。(**小组同意签署系村民委员会自作主张填写)但当年宗地权属来源调查过程中招到“**组,**承包户”强力反对拒绝签字,整过审查、审核、审批等同意性意见中都没有“宗地权属来源证明”,这属于在权属来源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审查、审核、审批,同意性意见。根据2003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以上行为直接剥夺了**组**全体承包经营户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根据2003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组(**)所有权系**组,发包方系**组经济组织。申请人段某乙系**组民,此审查、审核、审批,同意性意见,直接改变了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三)段某乙于2003年10月23日取得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益市国土证字2138号)内容明为:同意段某乙在长春镇**村**组使用土地建住宅,明确房屋坐落为资阳区长春镇**村**组,与实际建房位置不一致。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益资自然资信处〔2022〕7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段某乙2003年3月10日依法申请建房,并向当时长春镇国土所提交书面申请,其申请建房的点位长春镇**村**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春镇土地管理所,长春镇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均对段某乙建房的申请予以了审查、审核,经审批同意段某乙的建房申请,在其建房申请中,各部门均依法依规予以了审查,其建房申请以及审批程序合法。

  (二)段某乙获得“2021资阳区不动产第0054613号”不动产权证合法。

  段某乙办理产权证所提交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为其办理不动产证程序合法,符合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要求。

  (三)段某乙办理不动产权证与段某甲的信访事项没有必然的联系。

  (四)段某乙于2003年3月申请建房的事项,已经过**村委及**集体同意,段某乙也无欺骗行为骗取建房许可和批准。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2年9月8日,申请人及同组村民联名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诉求,要求对段某乙违规取得的不动产权证(2021资阳区不动产证0054613号)做作废处理并对违法建筑做相应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该转送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申请人等人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益资自然资信受〔2022〕7号),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益资自然资信处〔2022〕7号),告知申请人及同组村民关于段某乙所建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及段某乙不动产权证宗地图土地座落登记错误变更程序。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益资自然资信受〔2022〕7号)

  2.《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益资自然资信处〔2022〕7号)

  3.**组、**承包使用说明

  4.关于段某乙强占**(**)违建面积0.84亩详图

  5.段某乙房屋照片

  6.**组联名要求违建处理情况说明

  7.段某乙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8.2021不动产权第0054613号权证

  9.资阳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补办审批表

  10.资阳区农村宅基地实地调查调查申请表

  11.段某乙户籍资料

  12.段某乙申请建房报告

  13.村民私人建房用地申请书

  14.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存根

  15.资阳区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意见表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访投诉后,即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9月19日、10月27日分别向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对被举报的非法占地行为向申请人告知,符合法定程序。

  依据《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要求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用工、违法经营、违法用地、违法开采、违规建设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益资自然资信处〔2022〕7号)是对申请人信访举报事项查证后作出的情况说明,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该情况说明并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段某甲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