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2〕43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070551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6-0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林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路**号,身份证号码:43230119****1526。

  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1945年11月5日出生,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路**号,身份证号码:43230119****1524。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地址:益阳市资阳区工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波,系该办主任。

  申请人林某某、周某某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1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承担逾期支付补偿款的违约责任;2.补偿遗漏的房屋辅助设施水槽和下水管的评估项目3000元;3.请求依据评估资料面积支付补偿款。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的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支付补偿款的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被申请人迟延支付,存在违约。被申请人认定的征收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17.39平方米的差距且遗漏申请人房屋辅助设施水槽和下水管的补偿。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严格遵守法定征收程序

  2017年9月5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岳宫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益资国房征决字〔2017〕第5号)。2017年9月8日,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关于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并公示。2017年9月14日,经被征收人代表现场投票选定湖南正大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为南岳宫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评估机构,被申请人于次日对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进行了公示。评估机构的选定合法,并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了评估。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既未申请复核评估,也未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结果已生效。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双方于2019年9月17日订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第一条“乙方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情况”第3款中已载明:“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39.61平方米,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85.61平方米”,第三条“补偿项目及金额”已根据生效的评估结果列明了全部的补偿项目及金额。该协议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签订协议即代表认可补偿的面积、项目、金额等协议内容,愿意按协议约定接受补偿。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法签订,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遵守。现申请人却对其内容提出异议,明显有违基本的诚信原则。申请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被申请人不存在违约情形,申请人违反协议约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第四条付款方式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乙方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相关权属证明资料交甲方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下补偿款……”。可见,申请人交付房屋的相关权证是被申请人支付补偿款的起始条件。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交付权证、签订领款单,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支付了协议约定的相应补偿款,未超过约定的20个工作日。后因申请人一直拒绝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后续款项的支付条件至今未成就。可见,被申请人并不存在违约情形。同时,协议第五条约定:“搬迁期限为甲方付给乙方第一笔补偿款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应按协议第七条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四)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申请人最迟应在2019年11月16日提出复议申请。而申请人直至2022年11月7日(复议申请书落款日期)才提出复议申请,早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五)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具体明确且自相矛盾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第一项不具体明确。同时,第二项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是建立在补偿协议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的,与第三项、第四项自相矛盾。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程序,与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形。申请人自身违反协议约定,复议请求没有任何依据、不具体明确且自相矛盾,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5日依法作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岳宫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益资国房征决字〔2017〕第5号)。2017年9月8日,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关于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并公示。2017年9月14日,经被征收人代表现场投票选定湖南正大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为南岳宫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评估机构,被申请人于次日对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进行了公示。后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了评估。2019年9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1月6日支付补偿款404293元。2022年11月8日申请人对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项目、金额及逾期支付等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

  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岳宫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益阳资国房征决〔2017〕第5号)

  4.《关于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及公示照片

  5.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代表推荐表

  6.南岳宫棚户区选定评估机构的代表名单公示

  7.选定评估机构的会议签到表

  8.选定评估机构的选票、会议记录及照片

  9.关于南岳宫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及照片

  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户评估结果明细表

  本机关认为:

  2019年9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了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申请人2020年1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补偿款之日起就已经知晓补偿协议及履行内容,但申请人直至2022年11月8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复议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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