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
住所:湖北省潜江市**街道**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杨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投诉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义务违法,责令其依法限期履行投诉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义务。
申请人称:2024年3月16日,因生活需要申请人在抖音平台“**手工糕点坊”(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购买了一袋“**麻枣”,到货后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挂号信XA44178185042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经查,该挂号信已于2024年4月17日由被申请人签收,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针对其投诉事项的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告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投诉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义务违法,责令其依法限期履行投诉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工作人员依法核查了被投诉人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被投诉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未见异常。鉴于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投诉举报事项无证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被申请人督促被投诉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被投诉人表示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意退货退款,但是关于申请人所要求的赔偿,被投诉人明确向被申请人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利。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将以上处理决定以情况答复的形式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履行了其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3月16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手工糕点坊”购买了被投诉人所生产销售的“**麻枣”,到货后认为案涉产品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的情形,遂于2024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进行投诉举报,在挂号信中提交了产品外包装照片和产品订单页面截图照片。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称案涉产品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但未阐明具体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依法核查了被投诉人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以及被投诉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了《关于举报投诉“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在情况答复中,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事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回复,未针对投诉事项进行回复。另查明,2024年4月25日,被投诉人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拒绝接受调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
2.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
3.挂号信照片
4.产品外包装照片及产品订单页面截图照片
5.被投诉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6.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FW2307618)
7.被投诉人《情况说明》
8.商品标签照片
9.情况答复及其邮寄面单照片、EMS物流信息截图照片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是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的受理主体。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指派工作人员履行了相关核查职责,虽然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了《关于举报投诉“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但是在情况答复中,被申请人并未针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其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