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镇**村**队**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27日,申请人在**购物广场花费6.9元购买了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香辣寸骨”1包。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配料表标注配料寸骨,但未明确寸骨的成分,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违反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2024年12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同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经初步审查后正式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采购记录、产品的标签标识,发现案涉产品在产品标识和配料表未反映其真实属性,但案涉产品经第三方检验合格后上市销售,其标签、标识的瑕疵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故投诉举报人未采取召回措施,现该产品已停产。鉴于被投诉举报人主动配合整改、产品无质量问题且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终止调解。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决定以复函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10月27日,申请人在**购物广场花费6.9元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香辣寸骨”1包。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配料表标注配料寸骨,但未明确寸骨的成分,会误导消费者,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条的规定。2024年12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同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经初步审查后受理,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及其挂号信、物流截图
2.产品图片、购物小票及付款信息截图
3.《关于对刘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及其快递单号、物流信息
4.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5.案涉产品的《检测报告》
6.情况说明
7.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12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终止调解,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证明其属于资质齐全的生产厂家,其生产的产品系合格产品,但案涉产品在其标签标识和配料表未反映其真实属性。鉴于被投诉举报人已停止生产案涉产品,且案涉产品是经第三方检验后的合格产品,也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53号)第四条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本案争议焦点二,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应当对案涉产品予以召回。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的规定:“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本案中,案涉产品仅标签标识错误,产品检测合格,且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被投诉举报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召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