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某某
住所: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秦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6日,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蔬果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蔬果仓储店”购买了一盒**酸奶。案涉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8日,保质期为25天,截至申请人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给申请人造成了财产损失。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线索,同日,收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1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5年1月20日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025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与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的内容一致,违反法定程序,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履职。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立即指派长春经开区市监所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时,未在被举报人店内发现过期食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其购买的食品超过保质期3天。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以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采取了召回措施。基于案涉产品过期时间短、产品数量少,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10月6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经营的“**蔬果仓储店”购买了一盒“**酸奶”,该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8日,保质期为25天,截至申请人购买时,案涉产品已超过保质期3天。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4年10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当日作出回复,因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过期时间短、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1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5年1月20日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025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与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的内容一致,违反法定程序,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
2. 行政复议决定书(益资复决字〔2024〕133号)
3. 《关于对秦某某举报的复函》及其快递单号、物流信息
4. 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5. 现场笔录(2024年10月14日)
6. 武汉**乳品有限公司三聚氰胺等指标出厂检验报告
7. 产品召回声明(2024年10月15日)
8. 情况说明(2025年2月5日)
9. 益阳**商贸有限公司送货单照片
10. 益阳**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11. 湖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12. 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举报的法定职责。
在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益资复决字〔2024〕133号),于2月5日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作出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在事实上,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购买结算小票与被举报人店内收银单据一致,其购买的“**酸奶”系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举报人发布产品召回通知,但除申请人以外,无其他消费者与被举报人进行联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被举报人的行为符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不予处罚”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