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8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055190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4-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李某某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其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7日购买到由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超市(以下简称“被投诉人”)销售的“花洒喷头”一个,发现该产品没有水效标识,于2024年10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被投诉人进行投诉。2024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单后,于10月8日受理并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其重新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7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单》,经初步审核后于次日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经核查,被投诉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案涉产品质量合格。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接受调解,2025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10月6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处购买到一个花洒喷头,认为该产品未标注水效标识,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2024年10月7日,资阳区12315工作机构接收;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随即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被投诉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证明案涉产品质量合格。2024年10月8日,被投诉人出具情况说明,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同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反馈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单及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

  2.产品图片及购物订单截图

  3.被投诉人营业执照

  4.长沙市雨花区**电器商行营业执照

  5.《淋浴器水效检验检测报告报告》

  6.进货单

  7.泉州**电器有限公司声明

  8.被投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9.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于次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的规定,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后,组织申请人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撤销结案反馈并责令其重新进行处理。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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