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违法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就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被申请人办理的2022年1月1日至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2.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3.被申请人辖区内2022年1月1日至今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4.2022年1月1日至今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被纪检监察立案的人员名单和数量。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7日签收后,一直未对此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表后,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了核实,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了《关于对王某某提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其申请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的情况,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被申请人办理的2022年1月1日至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2.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3.被申请人辖区内2022年1月1日至今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4.2022年1月1日至今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被纪检监察立案的人员名单和数量。除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外,申请人还在邮寄的申请表上填写了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并选择以“邮寄”“纸质文本”方式获取政府信息。2024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表后,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了《关于对王某某提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于次日按照申请表上的地址,将该回复邮寄(快递单号:1266****3216)送达给了申请人。物流截图显示2024年12月8日已由申请人房东代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信封及物流截图
3.《关于对王某某提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及其物流轨迹截图
4.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7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按照上述规定对申请公开的内容分别进行了答复,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回复后按照申请人填写的地址、电话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