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
住所: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胡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投诉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5日,申请人在“勐永**超市”购买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生产的素毛肚。案涉产品配料中添加了醋,醋无执行标准,故配料表中未标注通用名称食醋或酿造食醋违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1和第4.1.3.1的规定。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12月9日,收到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回复。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查明,被投诉人在其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中使用的“醋”由河南**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名称为“陈醋”,其执行标准为GB2719,因此,申请人所诉配料“醋”无执行标准不成立,公司采用“醋”无误导消费者主观故意,也不影响食品安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督促被投诉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由于被投诉人认为证据不足,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作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10月6日,申请人在“勐永**超市”花费14.5元购买到被投诉人生产的素毛肚,该产品配料中添加了醋,申请人认为醋无执行标准,故配料表中未标注通用名称食醋或酿造食醋违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1和第4.1.3.1的规定。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且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解,调解终止,因此,2024年12月9日作出决定不予受理并回复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单
2.申请人支付截图照片、商品购买小票照片
3.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
4.被投诉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检验检测报告两份
6.“陈醋”图片、检测报告、进货票据
7.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的法定职责。
首先,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12月9日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超出法定期限,程序轻微违法。
其次,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不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原因,针对该两个方面的内容,归纳出以下争议焦点:第一,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不予受理的情形。被申请人虽在形式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其在告知不予受理内容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不接受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也就是说,在实质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消费争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已履行了调解职责,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无需撤销责令重新履职,仅需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决定违法。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不予立案的回复内容是否合法。经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属资质齐全的食品生产企业,案涉产品经检验为合格产品,案涉产品添加的“醋”系河南**有限公司生产,被投诉人提供了该醋的检测报告与进货依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第4.1的规定,预包装食醋应在产品的包装标识上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虽然被投诉人在生产中添加了预包装食醋,在配料上却标注的是“醋”字样,但因本案产品为食品,食品“醋”字样与“食醋”字样为等效的名称,也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与第4.1.2的规定。因此,申请人投诉案涉产品配料表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