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3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050098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3-2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秦某某

  住所: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秦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6日,申请人在益阳**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了一包“**麻辣”。案涉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8日,保质期为4个月,截至申请人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给申请人造成了财产损失。2024年12月1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线索,12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立即指派长春经开区市监所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时,未在被举报人店内发现过期食品。被举报人办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合法合规经营状态,且提供了案涉产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以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证据,被申请人无法确认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因此决定不予立案。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是由于申请人在2024年10月7日对同一购买行为通过湖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了投诉,由于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作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10月6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处花费4.9元购买了一包“**麻辣”,该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8日,保质期为4个月,截至申请人购买时,案涉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被举报人属于合法合规经营状态,未在被举报人店内发现过期食品,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回复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投诉单

  2.申请人支付截图照片、商品购买小票照片

  3.被举报人门面照片

  4.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三张

  5.申请人提交音频(拟证明购买过程)

  6.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7.现场笔录

  8.出厂检验报告

  9.进货票据

  10.长沙市雨花区**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11.不予立案审批表

  12.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举报的法定职责。

  在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12月30日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作出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免罚条件的,可以不予处罚。本案中,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属于合法合规经营状态,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案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进货票据,证明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时未发现被举报人店内有其他过期食品。根据以上规定及事实情况,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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