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
住所: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黄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食品旗舰店”购买到由益阳市**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爆辣鸡胗10包,发现该产品为酱卤肉制品,其生产为含水酱卤,但其配料表未标注“水”,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10月14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的方式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书》后,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经核查,案涉产品在其卤制加工过程中,水分已经挥发,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5的规定,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举报事项无依据,也未对申请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未全面履职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9月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以7.6元的价格购买“爆辣鸡胗”10包(店铺名为**食品旗舰店,订单编号为240902-654395369782202),认为该产品为酱卤肉制品,其生产为含水酱卤,但其配料表未标注“水”,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10月14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后经初步审查后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核查相关情况。被申请人查看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案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案涉产品在其卤制加工过程中水分已经挥发,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5的规定,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事项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因被投诉举报人不接受高额索赔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黄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书》及信件封面
2. 产品图片及购物订单截图
3. 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4. 案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
5. 情况说明
6.《关于对黄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
7. 快递单及物流截图
8. 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于10月22日作出《关于对黄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系案涉产品是否需要在其配料表中标示“水”。根据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案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被投诉举报人资质齐全,案涉产品质量合格。经查看被投诉举报人生产工艺,案涉产品在其卤制加工过程中,水分已经挥发,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5的规定,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且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并终止调解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黄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对黄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