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4〕155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036006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2-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石某某

  住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镇**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石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9日花费11.05元在拼多多“**食品商行”购买到由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生产的“麻枣”一包,认为该产品不能标注纯手工制作,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11月17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的方式对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书后,一直未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职。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经初步审查后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其举报进行核实。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石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明确告知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不影响文书送达效力。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10月1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以11.05元的价格购买“麻枣”一包(店铺名为“**食品商行”,订单编号为241019-519884040531429),该产品由被投诉人生产,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不能标注纯手工制作,违反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于2024年11月17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投诉举报书中明确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街道**。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后,经初步核查后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实地核查了相关情况,查看了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案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所诉产品采取了“纯手工”制作的生产工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事项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因被投诉人不接受高额索赔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石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并于次日将其邮寄送达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镇**村(快递单号:1261****5416),物流经查询显示因收件人拒绝签收于2024年11月30日退回至被申请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投诉举报书及物流截图

  2. 产品图片及购物订单截图

  3. 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4. 案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

  5. 拒绝调解情况说明

  6.《关于对石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

  7. 快递单及物流截图

  8. 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9日收到《投诉举报书》后,指派工作人员履行了相关核查职责,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了《关于对石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并于次日进行邮寄,由于被申请人复函邮寄的地址并非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且申请人拒绝签收,不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邮政公司将复函送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镇**村不能视为有效送达,被申请人认为已将复函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的证据不足,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将其作出的投诉受理情况继续有效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送达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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